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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权威解读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10月10日上午,国家林业局举行退耕还林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在会上介绍了我国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

  据介绍,退耕还林工程自1999年试点以来,国务院先后4次出台退耕还林政策和法规。
一是2000年9月10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二是2002年4月11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三是2002年12月14日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四是2007年8月9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李育材说,这4个政策性文件和法规出台的过程,也是退耕还林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前两个政策性文件和一个条例,对退耕还林的原则、规划和计划编制、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李育材指出,这些政策当中,最受广大农民关注的是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政策。这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款按每亩50元标准,由国家提供。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2007年8月9日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对退耕还林政策做了最新的完善,主要内容就是在原先的补助政策到期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内容有两条:

  一是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原先的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是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同时,国家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苏向东)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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