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财经-搜狐网站
财经频道 > 国内财经

各地“物权法第一案”高调出炉

  物权法实施成公民维权利器 各地适用物权法案例涌现

  国庆的7天长假让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晚热了一周。10月8日节后法院的第一个工作日,尽管有“罗莎”台风的侵袭,尽管一些地区降温达10℃左右,但都没有挡住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的高调出炉。


  在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对一起房东诉租住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云南,一男子依据物权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有关条文,就各自观点展开激烈争论……

  这些案件都被称为当地“物权法第一案”。那么,这一起起依据物权法起诉、审理的案件是如何形成的?10月10日,记者在各地分别进行了采访。

  湖南 新法实施后侵权行为继续依新法判

  从国内看,湖南省长沙市房东状告租住户租赁期满后拒不退房一案,是第一起适用物权法审理并有判决结果的案子。而据记者了解,此案最终能够依据物权法审判,多亏了法官。

  10月10日上午,该案审判长、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江涛告诉记者,原告起诉时因为物权法还没有实施,因此并没有依据物权法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可以根据物权法进行审判,才有了现在的结果。

  10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搬出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由来是,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巷5号2楼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该房屋内西侧北向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双方多次为此交涉、协商,都没有结果。

  租住户刘某认为,既然他没有与李福莲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007年6月25日,李福莲等人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房屋同时赔偿损失。李福莲等人起诉时是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刘某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其间,该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发还给原告,虽然刘某未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则刘某拒绝腾退该房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占有。

  江涛告诉记者,如果物权法还没有生效,法院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判决此类案件。物权法生效后,便可适用物权法判决此案。

  因此,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搬出该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同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4855元。

  “此案中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即物权法生效后,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江涛解释说。(记者赵文明)

  北京 当事人选用新法来维权符合常理

  在长假后法院的首个工作日,北京市多个区县法院受理或审判了与物权法相关的案件。其中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沈某诉拍卖公司违法拍卖房产案最为引人注目。

  10月10日,沈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清盼向记者表示,当事人选用新实施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符合常理之举。

  据沈先生讲,9月初,他从租户那里得知,某拍卖公司在他的6套房子上贴了限期迁出通知还要拍卖房子的消息后,非常吃惊,因为早在10年前,他就以120余万元的价格,从闫先生处买了这6套住房,并在1999年拿到了6套房屋的所有权证。

  沈先生找到拍卖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公司对这些房产进行拍卖。后来沈先生才知道,2002年,卖房子给他的闫先生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市中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是闫先生的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为了要回房子,沈先生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这样的案子在民法通则中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后,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又写进了物权法中。就保护的力度来讲,民法通则也是法律,也是对公民财产的保护,物权法中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都是一致的。”石清盼告诉记者,物权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公民财产相关权利的法律,新法出台后,当事人打官司喜欢适用新法是符合常理的。

  石清盼说,目前,很多当事人对物权法抱有很高的期待。而从律师的角度分析,物权法的出台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无疑是积极的,但是,能否像当事人所期待的发挥那么大的作用,还要看具体的实施效果。(记者黄洁)

  四川 保护善意取得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受理的起诉保姆利用假公证卖了主人房屋的案件,成为物权法施行后成都市受理的首例物权纠纷。

  据介绍,家住金牛区的王女士出国已经多年,去年下半年,她委托在成都的妹妹照看一下自己的房子。

  “我去了一趟姐姐的家,没想到里面住了别人,一问,那个人说她已经买下了这所房子,并拿出产权证给我看。她说是从房产中介买的房,房子的主人是唐某。经过调查,我发现,早年在姐姐家当过保姆的唐某,去年4月伪造了假的继承公证书将姐姐的房子过继到她的名下,然后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现在住在这里的张某。”王女士的妹妹说。

  为此,王女士将唐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她的房子或者赔偿房子的等价款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

  据了解,唐某将房子出手后就不知去向。

  据金牛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现在,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案将适用这部新法。

  法律专家表示,物权法施行后,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和以前大不一样。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章文表示,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子等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房子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以前,判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张某将房子归还给王女士,而现在,只要能证明张某没有和唐某恶意串通,没有以低于市场很低的价钱购买到该房产,能证明张某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那么法律将保护张某的交易安全,判决结果将对王女士不利。王女士有权依法向保姆追讨损失赔偿。

  据了解,张某以40万元左右的价钱买下了该房子,符合当时的市场价。 (《成都日报》记者 晨迪)

  云南 保护村民权益再添一条救济途径

  “前几天我从报纸上看到物权法已经正式实施,我就想,也许它能帮助我得到我应得的权利,所以就去法院起诉了。”10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农民罗继林对记者说。

  10月8日,昆明市官渡区土桥村36岁的村民罗继林成为物权法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位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罗继林原籍云南省宜良县,1995年6月,与昆明市土桥村的村民结了婚,7个月后,罗继林的户口迁进了土桥村。

  199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不到1岁的儿子判给了罗继林。离婚后,罗继林才知道土桥村的村民年终可以分红。然而,多年来,虽然他的户口已经在土桥村,但他的“待遇”与外来人口几乎没有两样:没有宅基地、不给年终分红、也不给承包地。

  “我身体有残疾,还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平时只能靠用摩托车拉客来维持生活,现在儿子上学了,每月赚的钱根本无法支付我们父子俩的开支,生活很难维持下去。”罗继林说,去年7月,他在官渡区法院立了案,要求土桥村村民小组发给他分红款。

  “去年年底,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在强制执行后,土桥村村民小组才将2003年到2006年的2.05万元分红款给了我。但今年以来,这笔分红款又没了,他们跟我说法院判决的只是3年的。”罗继林说,“既然我已经是土桥村的合法村民,村民小组就应该每年按时给我发放年终分红,而不应该法院判给多少年就只给多少年。”

  得知此案后,昆明市凌云律师事务所决定无偿为罗继林辩护。

  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春光对记者说,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规定“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的同时,还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李春光认为,村委会作出的“没有在本村居住生活就没有权利进行分红”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是对享有分红权利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侵犯。但是村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受侵害者的救济途径何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刚刚实施的物权法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李春光说,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等于在法律上为被村规民约侵犯了合法财产的村民提供了救济途径,为受害村民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维权办法。”(记者储皖中)

  “第一次亲密接触”的权利隐喻

  像观望所有第一次出轿的新嫁娘一样,媒体、民众以及所有的利益攸关者,都开始向新实施的物权法行注目礼,但稍有“异样”的一点是,各地层出不穷涌现的所谓“首例适用物权法案例”,似乎表现出了一种比其他新法实施之初的“第一次亲密接触”更大的热情和期待,假使没有黄金周公休日的天然阻挡,可以想见这诸多的“第一次”可能会来得更早一些。

  想起何其芳先生《预言》中那个著名的诗句片断:“你将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到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我并不怀疑这各地的“第一例”真要执著于谁是最正宗的“首例”,但至少可以肯定,较之慎重的何老前辈而言,这些急急地手执了物权法刚刚赐予的尚方宝剑的人们,其步态,其心情,其诉求声张之欲望,肯定是不止于“怯怯”的,而其声势也定然的不是什么“空寥的回声”。

  似乎没有哪一部法律走入实施时,遭遇过同样的“躁动”,它一改以往民众与新法“第一次接触”时的矜持与造作,相反,代之以理所当然的“拿来主义”。这许是物权法的遗憾也是它的幸运:遗憾在于它未早些面世,而幸运在于它“久旱逢甘雨”式的终于来临。

  对于一部新法而言,它的实施无疑将意味着所有先前曾在酝酿中、分娩中的抽象观点、取向、价值的常量纠葛,会随着个案权利、义务的变量代入变为具象利益的真实博弈,而一种最直观的功利主义法律成败与效益讨论也将在第一时间内成为社会关注的主题。

  所以,诚实而言,但凡真实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其实总有人“怯怯”,也总有人“冒失”的,理智与情感间的进退取舍对于一部新法而言,其实也是一个同样的命题:它适用吗?它会走样吗?它能真正解决问题吗?

  恐怕没有人能先验地给出答案,但有一点似乎可以确定,那就是,期望“笨拙”的法典化制定法能事无巨细地适时对所有的社会诉求进行反应,恐将成为奢望,而走样、遗漏,甚至遭歪曲,也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部法律走向实践的部分现实图景。

  但是,我们似乎不用悲观。冯象先生有一句话说得很好:“惟有走样,才能批判;才能变批判为支配,让被批判者和批判者一样视法律为权威,使法律成为那些支配并充斥着生活现实的各种权力关系的象征。”

  这也许是我们与物权法“第一次亲密接触”的最合理愿景。 (唐俊)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燕)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李福莲 | 李瑞芳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商机在线
医 疗 健 康 保 健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