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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年底前将开展打击假名牌行动

  对于此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止泻药“泻停封”对歌手谢霆锋侵权一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刘心稳表示,目前对于这种谐音商标命名,《民法》中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家周长琳更是直言:并非涉及到名人就一定要保护!刘心稳教授告诉记者,人名字与商品名称等出现谐音情况很多,“如果三个字同样拼音的就算侵权,那后果就很严重了”刘心稳说。


  所谓的侵权,需要“受害人”提出主张才有实际意义,如果其他人提出异议就没意义了。“由于目前从《民法》角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只能经过细致认定,按照社会生活习惯和人们一般观念,来确认对人是有害还是无害。”刘教授说,“如果认定是侵权,侵权者应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如果受害人提出该期间有痛苦的话,对方还需要支付赔偿费。”

  记者调查

  商标注册公司:把关严格

  前日,记者致电专门代理商标注册的北京智临、中海智圣等5家商标注册公司,打算以普通市民身份注册商标。

  联系到北京智临商标注册公司后,记者表示“想做快餐生意,打算注册一个接近"必胜客"的商标”。该公司一位负责人明确表示,别说是注册谐音的“毕”胜客,就是“定胜客”成功概率也不大。餐饮方面属于商标注册第43类。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该请求,国家商标局可以受理,在工商局没有下发注册证前,可以先使用三年,但是毕竟在国家没有注册,因此不等人家必胜客跟你打官司,国家商标局就先予以驳回了。

  记者在调查的5家注册公司中,负责人都对“傍名牌”十分敏感。在听说是知名名牌后,纷纷表示“无能为力”。

  “傍名牌”厂商:最怕曝光

  对于“傍名牌”行为的危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商干部告诉记者,首先,会对正式厂商的销售量、信誉度造成影响,“仿造的商品肯定是没有信誉保证的,让消费者对真正的产品留下不好的印象。”最后,还会对正式厂商的满意度造成很大的影响,“仿造的商品质量没有正品好,会让消费者对正品失去信心。”不仅正式厂商想维护品牌形象,据介绍,在整治的过程中,不少“傍名牌”的厂商甘愿被罚,但不愿意被曝光,他们害怕消费者会对这个品牌失去信任,影响销量。

  少数网上商店:宣传“傍货”

  在记者采访中,一款名为“SunyEricssun”的手机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乍一看所有人都会认为是索尼爱立信的产品,无论从外观,到按键设置和商标方位来看,都与索尼爱立信类似,但仔细一看,“SunyEricssun”并非“SonyEricsson”,手感粗糙且做工不精细,各处应用的材料也相当“凑活”,而功能简单的程度就更不用说了。

  随后,记者在谷歌搜索引擎上输入了“SunyEricssun”,约有1240条符合的连接,除有少数网上商店做宣传外,其余多数是骂声一片。而记者在一家小商品市场采访时,还发现了不少傍靠国内外著名体育品牌的运动鞋,将“kappa”(背靠背)写为“kappe”,将“Nike”写为“Nake”,而一双印有彪马logo的鞋上,干脆就直接写上了“sport”的字样,这样混淆消费者视线,仿冒名牌的商品,势必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打击,对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是有弊无利。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掏钱购物的时候,更要擦亮眼睛,仔细再仔细的斟酌,以免被傍牌货骗了。

  针对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傍名牌”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傍名牌”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选择一些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广、具有典型性的“傍名牌”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不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近期大家都在关注的“嫦娥一号”商标抢注一事,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该行为不在“傍名牌”之列。

  权威说法

  傍名牌将受严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傍名牌”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傍名牌”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根据“傍名牌”行为的具体表现,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条款,依法调查处理。

  据悉,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引人误解;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的字号等行为,工商部门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认定处理。

  律师观点

  工商电脑联网堵住违法行为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铁成表示,模仿的核心就是模仿标识和包装,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些商户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表面看似乎挺高明,甚至给行政机关的查处出了难题。其实对于此类现象,有多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李铁成表示,“傍名牌”给知名品牌无形资产带来的损失无法估量,但现行的《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之间存在着法律交叉的空白。商标是统一注册全国管辖,企业名称却是三级地域管辖,商标库与企业注册库也没有联网,这就给打“傍名牌”主意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当务之急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尽快实行电脑联网,使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信息共享,并尽快完善相关法规。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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