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行社兼职任导游4年多,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多岁的小敏被辞退后状告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保费。日前,徐汇法院对小敏的诉求未予支持。
小敏诉称,2002年5月,自己以学生身份到上海的一家旅行社做导游,因为当时尚未取得毕业文凭,所以只得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协议。
协议约定,自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外出带团一天报酬为50元,遇节假日带团每天为100元。2002年6月,小敏即以该旅行社导游的名义申请导游证,并在该旅行社担任兼职导游。直到去年12月,旅行社将小敏辞退后,她才发现自己这几年的社保金未被缴纳,因此,要求旅行社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以及缴纳社保金。
旅行社则辩称,旅游行业的特点是有旺季和淡季,旅游业采取了灵活的用工形式。导游可以通过挂靠某个单位取得导游证,但不属该单位的员工;可以是兼职的,平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没有固定的出团时间,也没有像全职员工那样对原告考勤。原告在带团期间,两次违反旅游行业规定,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兼职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4年6月小敏毕业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小敏也自认系兼职导游。期间,逢旅游旺季被告就会通知原告为其服务,且每次结清报酬。原告平时不上班,也不受被告管理。2006年10月,因原告违反行规被被告辞退。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小敏为兼职导游,不受被告的管理和约束。鉴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原告在被告处做兼职导游,法律无禁止规定,故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通讯员潘文婕记者李胜南) (来源:新闻晚报)
(责任编辑: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