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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全面小康的美好画面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笔者看来,这一提法既符合我国城乡居民目前的收入现状,也完全切合人民群众增加未来收入的愿望,因此,这是一个深得民心的提法。

而从经济角度分析,能否拥有财产性收入及这一收入能够在整个居民收入中占多大比例,应该是我们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就我国的历史与现状而论,居民的财产大多来自于收入的积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给我国城乡居民带来的是收入的快速增长,快速增长的居民收入,满足了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剩余的部分则转化成了各种形式的居民财产,为居民带来了财产性收入。统计表明,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759元,比2002年增长了52.7%,扣除价格因素,五年间年均递增9.2%。城镇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构成也发生了变化。工资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比2002年降低了1.3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亮点。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元,比2002年增长了139.2%。不断增加的居民财产总量,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因此,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完全符合我国居民收入现实状况的。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还较低。今后,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提高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首要任务当然是发展经济,通过经济的增长,来带动群众收入的增长,通过收入的增长,来累积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样,更多的群众才能够拥有更多的财产、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其次,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样,人民群众才能够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丰硕成果,才能为更多的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和财产性收入提供经济基础。

  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也会带来相应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方面的挑战。这方面的问题随着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以说已经得到了解决。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只要得之合法,国家就会给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就在不久前,北京市通州法院就援引《物权法》有关条款,一审判决某侵犯私产的公司赔偿被侵犯人6000元损失。这就是《物权法》保护群众私有财产及财产性收入的一个典型案例。可以这么说,有了物权法,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有了法律保护。更大的挑战来自于如何使拥有了更多财产的更多群众,能够通过这些财产来获得财产性收入。与其它类型的收入不同,财产性收入大多与风险相伴而生。规避风险,提高财产性收入率,是我们这个富裕起来的社会所要面对的一个新问题。绝大多数财产性收入,都与金融密切相关,这对于我国的金融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既为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济基础,也为我国的金融业发挥自身优势贡献社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党的工作作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党的执政理念。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这一作风与理念在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体现。“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提法向我们所展现的,是一幅全面小康的美好画面。为了这幅美好的画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都愿意为之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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