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十 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这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其多元化收入。
先有财产,然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
毋庸置疑,《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多次修改、《物权法》的通过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这一块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断完善,比如资本市场的恶意操纵行为对中小股民财富的掠夺。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农民的土地、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农民工的工资。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
在财产基石方面,由于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对那些更有可能为穷人获得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宜免收一切税费,比如居民储蓄利息;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数量庞大的财产性收入宜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炒房收入。
说到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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