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反洗钱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CFP图
昨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判处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4从犯被判刑并处罚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洗白”赃款120余万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
据悉,2006年5月,台湾人潘儒民认识了同是台湾人的“阿元”,“阿元”向他推介了一笔“赚钱快的买卖”:由“阿元”获取他人网上银行信息后窃取其中的资金,随后由潘儒民将“阿元”从网上银行获取的客户资金提现、转账,事成之后进行1∶9分赃。
潘儒民认为通过办理多张银行卡、在ATM机分批提现巨额钱款的方式最安全,但由于ATM机分批提款方式有些繁琐,于是潘儒民找到了同为台湾好友的李大明,并于2006年7月初在KTV搭识了祝素贞,随后,祝素贞又将“同事”龚媛介绍给潘儒民。
此后,潘儒民与祝素贞在上海火车站附近找到了一个帮“客户”办理银行卡的“能人”,动用了几十个人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了90余张银行卡,事后交给了潘儒民。
2006年7月至8月期间,“阿元”用犯罪手段从网上银行获取的黄某、芦某等人的资金划入上述信用卡内,并电话遥控潘儒民取款。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4人轮番手持90余张银行信用卡,前往自助银行内的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期间,4人还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共计提取了近120万元。提到巨款后,潘儒民、祝素贞等人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近12万元)后,将剩余的100多万元资金,汇入了“阿元”指定的账户内。
到目前为止,120余万赃款,警方已经追回了30余万元,而其余赃款与“阿元”本人,警方正在进一步追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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