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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社保中心出纳贪污140余万元被判刑14年

  昨日(23日)上午,原陕西省汉中市社保中心出纳贪污失业保险基金140余万元一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志鹏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今年3月,汉中市纪委在调查汉中市社保中心违法违纪问题时,失业保险科26岁的出纳张志鹏突然携款潜逃,一起2200多万元巨额社保资金被侵吞、挥霍的重大案件随之浮出水面。


  2003年底,年仅22岁的张志鹏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汉中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任出纳员。2004年5月,不到半年时间,他就将黑手伸向了自己经手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先后两次伙同其堂兄张志远,将34.8万元失业保险金转到勉县亲戚开的汽修厂账户上,供两人大肆挥霍。由于未被发觉,他的胆子变得越来越大。从2005年8月至今年3月15日,张志鹏采用私开现金支票,偷盖财务章及法人印鉴的手段,共贪污失业保险金140.43万元。

  张志鹏将巨额失业保险金据为己有后,在汉中邮政大酒店、汉园宾馆等高档宾馆长期包房居住,仅此一项就挥霍10多万元。此外,他还疯狂购物消费,购买劳力士、欧米茄手表价值18.77万元;买各型号碧欧泉化妆品价值11.45万元;买联想昭阳笔记本电脑、IBM笔记本电脑价值3.1万元;买项链、钻戒、手链等首饰价值1.4万元;买三星、摩托罗拉、诺基亚、LG手机多部;还长期包乘出租车,多次乘飞机外出旅游、住高档宾馆宴请朋友等。

  法院昨天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张志鹏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赔赃款75.8151万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案被告人张志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古月)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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