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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5号

  【发布日期】2007-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附件:1.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91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5-2007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06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7、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

  8、外商投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依法批准成立并联合年检合格。

  9、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7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执行情况;

  5、2008年申请成品油进口允许量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偷税、逃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和授信额度证明;

  9、加盖联合年检合格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信息来源:外贸司子站)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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