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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最高罚款将削弱治污力度

  设置最高罚款

  将削弱治污力度

  ⊙刘玲

  由环保总局拟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这个条例的即将出台,也意味着全国将改变没有国家层面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现状。
《条例》提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但这一《条例》并没有人们所关注的污染赔偿的有关内容。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很少对最高罚款上限作出明确规定,此举意在增加违法者的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从而,提高威慑力,迫使公民和企业严重遵守法律。比如,美国根据《综合犯罪控制法》起草的《判决指南》规定,造成水体污染、大气污染、有毒废物处置等7个方面的环境犯罪的等级及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每天2万5千美元(1997年1月30日后又改为2.75万美元)的罚金,这种罚金根据违法天数而定,并没有最高限制。除了罚款还有更严厉的监禁处罚,最高是违法一天判一年监禁,对再犯者还将加重处罚。这种严厉的惩罚是企业严格守法,加大投资极力避免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罚款上限规定得非常清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最高处罚限额为20万元,《水污染防治法》的最高处罚额为100万元。《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直接损失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这种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着过于“宽容”的弊端:依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国际立法惯例,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污染事件,不仅应该由相关责任者承担全部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而我们的相关法律只对肇事单位按照所造成损失的20%或30%比例给予罚款,并且,进一步设置了一个“20万元”和“100万元”的上限,这意味着,一个企业因污染环境造成333万元的损失和造成30亿元损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上限是相同的。其威慑力的降低不言而喻。

  更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没有人们所关注的污染赔偿的。这将进一步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在世界发达国家,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随时可以被民众告上法庭,一旦污染事实被核实,相关企业或个人将被判处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一方面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构成了巨大威慑力,另一方面也间接鼓励公众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民众的依法维权能够产生出比我们的行政处罚更强大的震慑力,迫使企业面对不堪重负的高昂成本,不得不严格遵守法律,不敢轻易逾越雷池。

  在我国污染治理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在地方环保部门受制于当地政府权力制约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个别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搞内部交易的情况下,赋予饱受污染伤害的民众依法索赔的权利,为其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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