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 牛娟娟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有哪些风险?
答: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实际上保护了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却可能将债券市场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损害存款人资金安全和银行股东利益,与银行经营宗旨不符,也有悖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在部分发达国家,若企业要发行长期项目债,银行不但不会提供担保,甚至还要提前收回该企业的长期贷款,因为一旦企业发生财务危机,债券的清偿顺序优于贷款。此外,我国政府其他部门也从未要求企业发债需银行担保。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发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债券发行申请、审批、债券资金运用监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尤为突出。一是目前企业债发行过程缺乏市场有效监督。我国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部分评级公司的专业性、公证性不高,相关法律审查、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够,难以准确评判相关风险和发挥有效监控。二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企业一旦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银行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三是部分银行未将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要求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问:为什么银监会禁止银行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还对银行哪些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
答: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企业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所以禁止银行担保。
各银行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要注意不要"一刀切",投标保函、承包保函、履约保函等担保类中间业务与企业债担保性质完全不同,银行仍可继续办理。
问:如何保证《意见》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于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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