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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下调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及交易费用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07年11月12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调整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与交易收费标准。

  深交所发布的收费标准调整通知规定,国债上市费免收,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费暂免收取。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前深交所公布的收费标准中此类产品的上市初费、上市月费,发行人均不再予以负担。

  在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方面,交易佣金均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交易经手费改为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此前,企业债/可转债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佣金分别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3%。,企业债现货、可转债交易经手费为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04%。,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经手费为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032%。。

  在债券回购交易费用方面,新质押式回购品种佣金均予以下调。其中,1-4天回购品种佣金由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0.03%。、0.05%。、0.06%。,分别下调至0.01%。、0.02%。、0.03%。和0.04%。;7天、14天、28天及28天以上回购品种佣金由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0.2%。、0.4%。、0.5%。,分别降至0.05%。、0.1%。、0.2%。和0.3%。。债券回购经手费仍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市场人士认为,深交所此举意在推动深市债券市场的发展,增强债券市场对发行人的吸引力,进一步活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交投。

  另据了解,在10月27日进行第一次全网测试的基础上,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定于11月10日再次联合组织公司债等业务的全网测试,并要求各会员单位对正式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4)》、改变企业债及资产证券化收费方式等做好技术系统准备,以确保公司债的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债券质押、解押和回购、资产证券化转让等业务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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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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