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新华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贿窝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中心原主任杜儒增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陈筱苹、谭兴文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由谭兴文牵线,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经与时任该中心会计科科长的陈筱苹商量后,决定由该中心和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北海国信)签订国债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北海国信进行国债投资和用该中心的国债作进一步理财投资,北海国信则根据资金存量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借券费”给该中心。
协议签订后,从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北海国信共投入资金2760万元。至1998年12月,北海国信按照协议,将361.8万元存入一账户。杜儒增、陈筱苹和谭兴文商量后,杜儒增决定361.8万元“借券费”不入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账,而是以他人名义开办北海某装饰公司。谭兴文随即将360多万元转存入该装饰公司账户。此后,从1998年11月起,三被告人经商量,先后从该装饰公司账户中支取款项,用于支付有关管理费用、以他人名义购买轿车供自己使用、个人炒股和私分等等。其中,杜儒增分得款项100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投资和挥霍;陈筱苹分得100万余元,全部转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隐匿;谭兴文分得70万余元,用于股票买卖。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