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是一个迟来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这是一个好消息。”昨(6)日早晨,成都某公司的陈彤(陈彤新闻,陈彤说吧)打开报纸,读到
“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告诉记者。
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就规定“国家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但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制定,这使得很多像陈彤这样的劳动者工作多年没有享受到这项福利。
昨天是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第一天,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处孙顺民表示,将汇总收集的意见,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反馈。
建议一:
进一步界定“同一单位”
陈彤所在的单位规定,员工要在本集团连续工作满5年,从第6年起才可以有5天带薪休假。她2000年应聘到集团一家子公司,2004年转到集团的另一家子公司,但却被告知,在上一家子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纳入本公司计算。
现在,国务院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陈彤认为,如能尽快实施真是好事,“不过,最好能明确‘同一单位’的涵义,像我这种情况,‘同一单位’究竟指集团还是指子公司?”
建议二:
统一“工作年限”计算标准
成都市民刘明喜则认为,应统一“工作年限”计算标准。
他和一个朋友曾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后来朋友当了公务员,自己则进入一家企业。到今年为止,朋友每年有15天带薪休假,自己按照公司规定,每干1年增加1天,总共只有6天假期。产生差距的原因在于,公务员是从第一次工作开始计算连续工龄,而企业只计算员工进入该公司后的工龄。
“试想,当我40岁时跳槽到一家新公司,岂不是又得一切重新开始?”刘明喜提出问题,现代社会,工作的流动性越来越大,工龄应该如何计算?他建议,统一“工作年限”计算标准,以可证明的累计工龄连续计算。
建议三:
不宜统一时间,划定底线即可
企业老总李辉说,他的单位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开始带薪休假3天,以后每增加1年,休假就增加1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留住了工作出色的老员工。
如果把休假时间统一划定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那么,公司是不是就得把工作3年以上员工的年休假全部降为5天呢?李辉提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带薪休假制度应该赋予企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角度出发,划定休假的底线很有必要,但不宜统一休假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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