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行松桂园支行与湖南省天通商贸有限公司、*ST 嘉瑞控股公司张家 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张经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芙蓉区法院于 200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该三案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园支行与被执行 人张经开公司、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经投公司”)达成《 变卖转让协议》:
    1、张经开公司质押给中行松桂园支行的4491万股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张股公司”)股份,以人民币4800万元变卖给张经投公司,所得价款清偿 张经开公司所负中行松桂园支行的债务;并由张经投公司为解除张股公司为公 司的部分贷款担保支付另外的价款。
    2、中行松桂园支行在收到张经投公司的价款后,应解除4491万股份的质押 并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芙蓉区法院确认上述《变卖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2007年11月9日下 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张经开公司原所持有的4491万张股公司的股份(代码:000430, 定向境内法人股)归买受人张经投所有。
    2、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园支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证券登记 管理部门办理解除4491万股股份的质押手续。
    3、买受人张经投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持裁定书到证券登记 管理部门办理4491万股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司法变卖完成后,张经开公司仍持有张股公司1170万法人股,占其总股 本的6.37%,公司将不再为张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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