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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 个税申报首次单列“炒股所得”

  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除了要申报总体的财产转让所得,还须分别申报其中的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了这项对年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修改。

首次单列股票转让所得,使人很容易联想到曾令股市谈之色变的“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在税收上是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这项税收通常用于调节过热的市场和全社会的收入分配。今年以来股市的持续牛市曾令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消息被业界热炒并随即反映在股市走势上。

  不过,对于此次的个税申报细目调整,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认为,没必要对此过于敏感,不能因为这类调整做出“国税总局准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判断。对一个国家来说,掌握纳税人的基本税收信息,是一项极为基础性的工作,并非仅仅是作为税收政策调整的依据。杨涛表示,我国以前的税收信息统计不够全面、具体,目前正在不断地细化、完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发展,我国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目前还很不成熟,如果开征资本利得税,股市很难承受。”杨涛指出,中国目前资本利得税征收基础和条件均不具备,不会轻易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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