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报道 实习记者 邢佰英
随着股市上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紧箍咒也一日重似一日。
“对股市中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是今后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11月12日,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胡宝海在“2007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上市公司监管国际研讨会”上表示。
今年9月7日,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胡宝海介绍,证监会正在紧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积极配合<条例>的审查工作,抓紧制定、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重要规章,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截至今年6月,关于上市公司监督规章的文件已近70件,初步形成以法人治理、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体系。”胡宝海说。
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是两大核心
<条例>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并对上市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股权激励做出明确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这比<证券法>相关规定更严格更具体。
许多专家表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基础,否则再多的监管条例规范都可能落空。
胡宝海认为,我国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结合的国家,二者划定履行职责的标准还比较模糊,需要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分工,细化判定标准,审定各自具体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存在的民主决策不足、集中执行风险较高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独立董事负责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层的分权制衡结构,以及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的问责制。
“信息是流淌在资本市场体内的血液,为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证监会高度重视信息披露行为和质量,并建立了一套完整体系。”胡宝海说,如何加强执法,深入研究信息披露的效率性和公平性的关系,增强公平的灵活性,是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
深交所法律部总监彭文革发现,在全流通新形势下,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了选择性披露、滞后性披露和误导性陈述等一系列违规行为。
刘俊海提出,尽管<条例>规定“上市公司……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但遗憾的是,没有规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与有效性,这不利于保证股东的知情权。
科学适度监管
“另外,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胡宝海说,上市公司应有一条市场化退出途径,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在上市公司进入和退出程序中有哪些措施、如何协调行政关系、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都有待研究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条例>对上市公司退市监管的规定还不足。首先要靠信息披露建立退市的风险预警系统,并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决定对哪些公司发出退市预警。
“目前,大量应该退市、破产的公司,还采取盈余管理的手段,以及各种人为购销业务的方式抬高业绩,这不该成为挽救困境公司的手段。”李曙光说,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肯定要退市、中止上市。
胡宝海认为,在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过程中,还有很多工作亟待解决。对于违反投资者实施教育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制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予以限制。
刘俊海认为,<条例>在违反民事责任及救济方面规定不明,许多冠以“应当”的法律条款,究竟是倡导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还不够明确。
胡宝海提到,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是今后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
四川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周友苏认为,<条例>由证监会起草,实际上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不止证监会,还涉及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有专家认为,此次<条例>强化了证监会的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权,但有的内容并不必要适用行政审批监管,例如公司的合并分立。
“监管上市公司,既要考虑给其创造更多活力和发展空间,又要保护投资者,从稳定证券市场发展的角度考虑风险控制。”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认为,能兼顾二者最理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如何对上市公司科学适度监管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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