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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一些问题

  吴晓灵(吴晓灵新闻,吴晓灵说吧)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谢谢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我愿意借这个机会向大家谈一谈我个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一些问题。我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是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近年来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在全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特别是有很多高新技术的企业和一些比较成功的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帮助,在海外上市之后,比如说无锡上德,在国内的蒙牛、伊利这些企业获得了私募股权的资助,私募股权基金对成长的帮助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因为它的量比较大,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对于股权基金是不是在并购企业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关注就业市场,能不能够对对并购企业的未来市场发展给予更多的帮助,也有一些人提出了疑问。但我个人认为,作为私募股权基金就是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或者为了整合企业,即使是有一些资金投资于已经上市的股份,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起的作用还是帮助实体经济企业的成长,因而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他们在投资的方向上,主要是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但是他们也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发现企业的价值,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负面效应很可能大家看得更多,特别是对冲基金,近年来在市场上的发展由于它的投资策略的激进,在股票市场上,债券市场的发展,对于股市的发展可能有一些冲击,因而对它的负面评价也更多一些,但我认为,不管是股权投资基金还是证券投资基金,都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发挥它的正面效应,克服它的负面效应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控制它的杠杆比率。对于股权基金应该控制它的收购的杠杆比率,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别是对冲基金,应该控制它向储蓄类机构融资的比率。这样才不至于当它出现价格波动的时候,累及到储蓄类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储蓄类机构包括银行和寿险公司它的投资和贷款应该彻底了解客户的原则,审慎地来进行投资。这样的话才不至于在基金的业绩发生波动的时候,引起系统性风险。

  在中国,现在已经具备了股权基金发展的环境。首先是我们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要是以合伙企业的方式设立的股权基金,它可以有50个合伙人,如果是以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形的基金,股东可以达到200人,只要在这个范围内,应该说可以设立股权基金的。

  国家制定了对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鼓励政策。如果一个基金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在发改委备案了,它的创业投资可以有70%的投资额来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当年的利润不足于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内逐年地延续抵扣。从国家的税收优惠上,就为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补助。

  三,《合伙企业法》的出台避免了对股权基金的双重征税。在《合伙企业法》里第一引入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而这些合伙人在纳税的时候,作为企业是按企业纳税,如果作为个人的话,就按照个人来纳税,这回到自己的纳税主体去纳税,这样避免了合伙企业的双重纳税。

  四,中国现在的资本市场股权分置问题已经解决了。这为中国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也为股权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过去很多风险投资还有企业要绕道到境外上市,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中国股市的大幅度的发展,使得很多的企业更多的愿意选择在境内上市,而且在境内上市的机会也比过去多了。证监会还在积极地推动创业板的建设。如果创业板推出了以后,还会对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好的条件。证监会还在着力培育场外交易市场,以深圳的股份代转让系统为企业的场外交易创造条件。这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都为基金的退出创造条件。

  第三,谈一谈股权基金在中国发展的几个问题。

  一,在中国面临国际收支双顺差和社会流动性过多的背景下,中国应该更多发展人民币股权基金。在2006年以前,在中国比较成功的基金基本上都是外资背景的基金,而且有很多外国的股权基金进到中国来。但是现在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趋势非常严重,顺差量太大,因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用更多的工具来控制对冲银行体系内的过渡的流动性,除了银行的流动性过多以外,人民银行通过对冲能够控制它,但是我们也看到,中国社会现在有几十万亿的存款存量,当大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了信心之后,货币的存量会有很多的从银行转向资本市场,因而也表现出了社会流动性的过多。在中国目前,中国不缺资金,中国缺的是投资的技术和管理的技术。所以大家也可以注意到,从今年以来,外资的股权基金和外资对于中国境内的投资应该说难度比过去要加大了。为了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希望股权基金能够更多利用人民币市场来筹集资金。

  二,积极培育基金管理团队。股权基金最精华的就是它的管理团队,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好的管理团队,它才能够选准投资的方向,才能够发现企业的价值和提升企业的价值。在中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有一批国内的私募基金的团队,他们也经常开会,最近12月份又要在深圳开会。但是对股权基金来说,本土基金不是很多,都是外资背景比较多。因为在股权市场上,我们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有一些制约,所以本土的基金发展的并不是特别好,本土的基金管理人士也不是很多,现在很多比较著名的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大部分都是外资背景的。鼓励境外的管理团队在中国设立人民币的股权基金,是培育本土人才,充分利用人民币市场的有效方式。既然中国境内不缺资金,中国由于国际收支双顺差太多了,对资本的流入现在加大了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更多的应该是利用外资的基金管理技术, 可以让一些外资的人来做普通的合伙人,由他发起在境内的人民币资金,这样就可以起到既学习外资的管理技术,利用它的号召力和品牌,又可以利用国内的资金,同时培育本土的人才。这里有一个槛,由外资普通合伙人所设立的基金到底把它当做外资来对待还是作为中资对待。我在9月6号一次讲话中曾经呼吁过,希望把外资控股在25%以下的基金作为中资基金来对待,如果这样的话,就可以拓宽这类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监管当局应协调政策,以审慎原则界定合格的投资人。在中国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也包括发展证券投资基金,都有一个对合格投资人的界定问题,到现在我们的监管当局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合格的投资人。以私募方式设立的基金,证券公司有,信托投资公司有,银行的代客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的产品也有,但是投资者的门槛有的是5万元人民币,有的是10万元人民币,有的是100万元人民币,应该说投资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我认为我们应该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对于合格的投资人的界定。对于自然人,我希望以年收入或者是净资产额界定他有多大的金额可以作为合格的投资者。对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我认为应该遵从一个除了量的规定以外,更应该遵从一种审慎的原则。这个审慎的原则,我认为更多应该体现在金融机构投资者上。一个普通的法人企业要作为合格的投资者,规定了一定的净资产的数额或者是他的资产额的限制就可以了,但是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我们认为应该在制定风险控制要求前提下,放宽准入的限制。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有一定的比例投资于私募基金,但是对银行来说,现在是不允许的。对于这些机构,其实都可以允许他们投资于私募的基金,但是要有更多审慎性的管理。比如说第一,要设立投资占资产的比例,第二,要设定最高的风险资产计量权重。特别是银行,当他用巴塞尔的标准来衡量他的风险资产的时候,他的权重可以设定最高的,甚至最高当中100%,如果要更审慎一点,甚至可以超出100%。第三,必须有严格的损失拨备的要求。第四,严格控制所投基金的杠杆比率。就是说一个金融机构,当他的资产组合能够是一个稍微稳健的话,不妨有一定的比例投资于高风险的产品,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当你投这个基金的时候,一定要看到这个基金除了股东的投入以外,它的借贷有多少,还有在储蓄类的机构它的投资占这里的比例占多少。我板寿险公司年金还有银行归类为储蓄类机构,它即使是作为有限的合伙人,它的比例也不能够太高,这样的话能够有效地控制系统性风险。

  四,借鉴地方政府经验,尽快出台合伙制基金的税收征管方法和工商注册程序。在中国股权基金的发展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公司制无法避免双重征税。信托制和合伙制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但是也有一个如果合伙人是一个自然人,应该按什么税率征收的问题,是按普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呢,还是按个体经营者的税率,如果按照自然人所得的话,最高税率要达到45%以上,如果要是按照个体经营者来纳税的话,他的所得可以是5%到35%,这是两个很不同的税率。在这方面应该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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