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债权人杨芳申请对债务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一案,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清算组。
    特此公告
    报名方式:直接来人或传真报名
    报名地点: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0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72812513(办) 72812514(传真)
    联系人: 汤先生 常先生
    监督电话:72812539(办) 13896656732(手机)
    监督人: 陈先生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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