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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使用到保护之坎

  连日来,一些知名企业以多种方式大规模裁员引起社会关切。与此同时,媒体披露,一些地方冒出了指导企业规避法律的各类“劳动合同法培训班”,报名参加者为数不少。种种迹象表明,明年初《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有可能引起劳动纠纷高发,需要主管部门关注。


  有专家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 原因之一,在于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明显倾向劳动者一方,导致企业产生所谓“对策”行为。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此前谈到劳动者权益保障,舆论的关注重点经常是被欠薪的农民工。华为事件出现后人们发现,事实上,对员工劳动权益保护不足的情况,存在于各个行业与企业。“资方”的话语权大于“劳方”,是当前的社会现实。

  在计划经济年代,城镇职工奉行的是“全民就业”模式,职工的各种权益由单位落实。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这一方面提高了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则是一些行业、企业职工的相关权益保障失衡,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矛盾之一。

  经济效率的提高不能以侵害劳动者利益为代价。对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产生了种种看似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大量农业人口进入城市打工,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农民工工资长期低下、劳动环境不好,已成为贫富分化、市场消费不旺、社会心态不稳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城市,一方面多个行业、企业加班频频,“过劳死”进入中国,在职人员身体素质下降;另一方面,则是就业岗位短缺,就业压力增大。

  也就是说,在中国经济转型期的今天,社会矛盾的焦点,已经从“使用”劳动者,转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而从政府看,下一步其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要大力加强对城乡各种劳动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的重要指导思想。

  避免当前一些企业搞“突击裁员”,伤害职工利益,不能以立法原则的让步为代价,而应在执法上更为积极主动。

  比如,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空白点,明确“突击裁员”等各种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失效;比如,政府部门加强劳动监察,严惩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经营者;比如,扩大工会等维权组织,强化工会职能,增强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和维权能力,等等。

  总之,劳动者从使用到平等保护这道坎,应过得平稳、和谐,而不能任由资方以资凌法。文/张迁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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