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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紧缺须向社会公告

  如果突然遭遇“断电”等能源短缺危机,公众将拥有了解事情原委的知情权。昨天,备受瞩目的中国能源领域的基础大法——《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亮相。《能源法》起草组决定,从12月1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能源法》起草组表示,此次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为我国《能源法》的起草、修改建言献策。在本次《能源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能源的管理主体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但并未如外界所言将明确提出“能源部”或者“能源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大面积断电应当及时公告

  引人关注的是,这部中国未来能源大法的“雏形”中明确提出:“实施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告。在应急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及时中止或者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这表明在遭遇能源短缺危机,不能保证供应的局面出现时,或者突然出现类似其他国家大面积断电情形时,当及时告知公众,给公众知情权,以避免恐慌,消除公众的恐慌情绪。”

  市场调节主导能源价格

  能源价格的市场调节也是《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它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说:“长远来看,《能源法》为与老百姓生活须臾不可分的能源产品的价格未来走向的市场化定下基调,这也是全世界的趋势。如果一直是自然垄断下的能源价格,服务、价格和质量都无法保证,必将损害公众的利益。”晨报记者李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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