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房地产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将加快
证券时报记者周荣祥
本报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昨日联合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这将有效加快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速度。
根据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加强土地市场调控
据介绍,从1996年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诞生,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该制度使得我国供地和管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多个部门供应“生地”和协议出让为主,改变为集中统一供应“净地”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
国土资源部称,这些变革增强了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而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于有计划地适时适量供应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同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增加政府土地收益,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明确,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有效加快土地供应
根据《办法》,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办法》还明确,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国土资源部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加快前期开发速度,使政府手中的“净地”多起来,使更多的土地具备用地条件,从而缩短土地形成房地产有效供应的建设周期,有效防止闲置、囤积土地等行为的发生。
降低土地储备贷款风险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开展融资活动。
不过为降低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办法》规定,涉及银行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国土资源部称,土地储备需要巨量的资金支持,这就意味着土地储备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因此作出上述严格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避土地储备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使土地储备制度走得更稳、更好,在土地市场调控中发挥更大作用。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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