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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致富路成了海南最大半拉子工程

  本报记者 任明超 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 李宏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王南

  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海南中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自1997年3月动工以来,历经10年未能交付完工,核心关键是质量问题。

  法院终审判决限期修复,但久未执行。

一方面,项目业主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另一方面,施工方声称,“干活就要给钱”。

  中国第一条以业主负责制模式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陷入质量困局之中。一条扶贫致富路,竟然成为海南现存的最大半拉子工程。

  业主负责制接轨中线高速

  据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总经理廖斌介绍,海南中线高速公路海口至通什段全长172公里,计划总投资54亿元,贯穿海南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是“红色娘子军”故乡人民梦想的脱贫路。

  1995年9月,凯立公司与海南省交通厅签订《海南岛中线高速公路海口至通什段投资补偿合同》。作为项目业主,凯立公司代政府先行投资,建成交付使用后政府再给以投资补偿。这种业主负责制的建设模式,在当时是国内首创。

  海南中线高速公路采用分段建设、分段验收、分段营运、分段补偿、滚动发展,一期工程是海口至永发段,全长28.258公里,共分为五个标段。

  1996年12月,凯立公司与出示了“一级资质”的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路桥公司”)签订了一期A、B两个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期一年。合同约定:严禁转包分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路桥公司全部承担。

  质量问题引发合同纠纷

  据监理公司调查,1997年3月,路桥公司开始施工。自4月起,监理公司的月报就指出,施工方质量有问题。

  同年5月,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海南省质监站”)对A、B标段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施工的填石路基未按操作规程施工,存在一次填石过厚、石头严重超大等问题,并在多处桥涵墙面上发现裂缝、蜂窝麻面。因此,质监站建议凯立公司,责令路桥公司应在10日内进行整改,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场处理。

  凯立公司随后调查发现,工程被以“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名义转包给了陈金喜等4家不同的施工队及个人。如B标段石山互通立交桥的转包,差价达216万余元。

  而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南中院)在另一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海南公司”的公章,是路桥公司的代表黄宗藩私刻的,该公司并未经海南工商部门登记。

  路桥公司1997年11月致函凯立公司,承认其机械设备、技术严重缺乏,无能力组织施工。鉴于此,凯立公司按合同规定致函路桥公司终止合同。凯立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支付工程款。路桥公司遂向海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凯立公司支付工程款。A、B标段工程从此中断。

  质检报告和法院判决

  一审期间,凯立公司申请法院对路桥公司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海南中院同意委托海南省质监站进行。

  但海南省质监站的质量鉴定报告尚未出台,海南中院已于1999年10月9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凯立公司支付路桥公司工程款上千万元。而凯立公司要求路桥公司承担违法转包工程责任及质量责任的反诉请求,没有被支持。

  凯立公司随即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1999年12月,受法院委托,海南省质监站出具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定A、B标段已施工的22座构造物中有12座质量不合格,10座“基本符合要求”的构造物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

  2000年1月,海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海南中院的一审判决;路桥公司必须在两个月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予以返工、整改,并经交通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逾期未修复将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违约金;凯立公司对合格工程支付工程款。

  终审判决下达后,路桥公司并未向凯立公司提交任何返工、整改方案,凯立公司却突然收到海南高院送来仅有一张纸的质监站《返工整改后的质量验收报告》。其内容为:法院判决要求必须返工整改的构造物中,一部分已达合格标准;B标段五座构造物确实难以修复,建议适当扣款处理。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技术指标和质监人员签字。

  凯立公司立即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认为“所谓修复,只是做了手脚”。因此认为,质监站的这份报告是虚假的。

  而路桥公司则因这份报告向海南中院提出执行申请,追索凯立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凯立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2001年11月9日至13日,海南省交通厅组织质监站、海南公路勘察设计院、海南交通工程监理公司、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共同对路桥公司返工、整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海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质检报告》(琼交质函[2001]16号),结论是:路桥公司对海南高院判决返工、整改的工程没有进行返工、整改,因此全部工程为不合格工程。

  该不该为有质量问题的工程付款

  面对难以修复的劣质工程,凯立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廖斌认为,交通部明文规定,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签收、不结算工程价款;单位工程未全部合格,则该建设项目不合格。且中线高速公路的实际投资人是海南省政府,向“豆腐渣工程”付款的结果,是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既不能支付工程款,也不能降价使“豆腐渣工程”合法化。

  他认为,凯立公司作为投资方,因为对陕西路桥的施工质量严格把关并拒付其工程款,竟被认为是“老赖”,最终吃了大亏,这在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史上是令人心寒的一笔。

  路桥公司的陈金喜等人也觉得冤枉,“工程垫款成百上千万元血本无归”。他们说,干了活就得给钱,干得差就少给点钱,凯立公司分文不付,简直不合常理。

  路桥公司代理律师在2007年10月海南高院再审时称,合同生效后,路桥公司即积极组织施工,并在监理公司等的监督、审核下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凯立公司仍然“吹毛求疵”,擅自强行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拒付工程款。凯立公司应向路桥公司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全部工程款和利息及违约金。

  而且,路桥公司对外分包的合同金额仅有350万元,充其量是“分包”,而绝不是什么“转包”。“分包”,是法律所允许的。

  再有,中途停工,不可能进行什么“竣工验收”。且已完工程均已经监理签章认可,即使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应由路桥公司承担什么“返工、整改”责任。海南省质监站补充鉴定报告中,所提及的“基本符合要求”的11座构造物的个别“缺陷”,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另外,也用不着海南交通厅公路验收部门验收。

  海南省政府相关部门一名官员则认为,路桥公司的施工质量已经经过严格的认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施工方如果还要向投资方索要工程款是没有道理的。

  质检报告六年未送达当事人

  豆腐渣工程最终将一条扶贫致富路变成了海南最大的半拉子工程。然而,奇怪的事情还在发生。

  在中纪委、监察部的监督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收到海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第二份《质检报告》(琼交质函[2001]16号)。这次,该份报告认定,路桥公司并没有按终审判决修复不合格工程,因此,全部工程不合格。

  但是,海南省高院接收该份报告的经办人,却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将这份重要的质检报告送达给凯立公司,致使该公司无法追究路桥公司的质量责任,无法继续施工。该公司已投入的7000多万元建设资金沉淀至今,无法回收。

  海南省政府一名官员介绍,2006年10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发现这一严重问题,由办公厅发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然而,海南高院的经办人员,却无法回答为什么这份质检报告送了6年。

  出乎预料的是,在案件终审结束7年,且2001年12月已对路桥公司的申诉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海南省高院于2007年10月18日突然对此案提起再审。对于突然而至的质检报告和海南省高院的再审,凯立公司负责人称:我们充满了委屈,却又希望法院能够在再审中给豆腐渣工程一个真正的判决。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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