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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证券投资中的几种法律风险

   一、入市开户需注意的风险

   首先,投资者一定要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办理开户、资金划转和证券交易。投资者切勿听信谎言,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或到证券黑市开户,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行承担。

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减少和挽回损失。

   其次,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实名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或非法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出借人因个人债务涉及诉讼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冻结、拍卖或者变卖登记在出借人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二是出借人可能会将登记在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出质给银行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是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一是个人非法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证券,此类账户为个人非实名账户,属于清理规范之列;二是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供他人使用。这些都是《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借钱炒股要掂量。一些投资者通过借高利贷、抵押或者典当贷款等方式融资炒股,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是借高利贷炒股行为可能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二是将自己房产抵押贷款入市,这种做法违反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中“禁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的规定,如果无法还款,投资者可能面对抵押房产被拍卖而流离失所的窘境;三是通过还本付息承诺,向亲朋好友集资进入股市。一旦集资炒股亏损,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使亲戚好友反目成仇,甚至可能引发法律诉讼。倘若涉及面广、金额大,则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受到法律制裁。

   二、增强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首先,谨防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诈骗活动。这些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颁发的相关资格,通过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大肆向全国各地做广告,声称会员无须缴纳会员费,只要将自己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交易密码告知公司业务员,公司就可代会员进行股票买卖、联合坐庄,保证每年100%或者更高的收益,盈利后按约定的比例收取咨询费用。这些公司取得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密码后,会以对坐庄个股保密为由,立即修改密码,然后将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或将资金转走。

   其次,不要轻信“荐股软件”。这些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咨询活动机构的基本做法:一是以开发专业证券资讯产品为名,通过报纸、电台、网站、现场营销等方式销售“荐股软件”;二是夸大软件功能,宣传其软件超越一般的股票软件功能,股民只要按照操盘线指示,每天按荐股软件给出的买入、卖出等信号,就能轻松炒股,包赚不赔;三是将软件分为各种等级,声称购买高级版、至尊版软件后,有专门的老师指导实盘操作,实际上这些软件使用有一定的期限,投资者购买软件后,只能用一段时间,如三个月、半年,费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超期使用需要另外付费,并且投资者购买软件前不能查验软件功能;四是定期在各大城市免费召开软件介绍会、咨询会,吸引广大投资者参加。一有风吹草动,这类公司则消失得无影无踪。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购买和使用这类承诺包赚不赔的“荐股软件”,防止上当受骗。

   第三,切勿轻信网络传言和“炒股博客”。在互联网上诸如“十大牛股推荐”、“炒股博客”、“炒股论坛”等栏目往往夸大宣传自己,或者宣扬“某某股票有什么内幕消息”等等,投资者如果盲目跟随网络传言炒股,会存在法律风险:一是这类人员大都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其通过“炒股博客”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二是可能是“庄家”操纵市场的工具,如果股民盲目把从网络传言上获取的所谓“专家意见”当成投资依据,只会增加投资风险,并有可能血本无归,最后往往成为那些别有用心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祭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提醒投资者千万不要轻信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美丽”谎言,谨防上当受骗。

   三、委托别人炒股要谨慎

   不少股民对证券交易不熟悉,股票操作收益不理想,就有了委托别人炒股的想法。受委托人一般有二类,一种是入市早或自称操作的好的朋友熟人或所谓经纪人;一种是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投资者委托他人炒股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是受托人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者是未经批准可以从事受托理财的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二是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三是一些私募基金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四是如果委托给所谓经纪人,还可能存在经纪人为博取佣金收入提成而频繁操作造成损失的风险。

   (南京证券银川民族北街营业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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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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