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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应该如何依法转让

  上周维权在线主持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辛焕平律师

  简介:中国民法、英国商法硕士,高级律师。擅长证券法律业务,现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和法律顾问等职务。曾在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曾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我持有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要转让,就和股份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称只要我找到了受让人,双方签了协议书,就可到公司办理手续。公司同意后再到托管中心办理过户就大功告成了。我想知道,这样转让合法吗?与前述文件、法律相违背吗?

  值班嘉宾:的确,股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

应当遵守的法律包括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也包括您提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这些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非法证券活动包括: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超过200名股东发行股票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2)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取公开方式发行股票的“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如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的。显然,这些行为就是违法、无效的。但如果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常的股权转让还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对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现在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和统一的市场,有一些城市设立产权交易所,办理当地统一的股权托管和转让,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管理和流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相信等到这方面规定出台,人们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疑虑就会消除。

  问:根据法律规定,股份公司成立满一年后股东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提到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是指什么方式?现在我国有这个平台吗?

  值班嘉宾:全国性的平台现在没有。有的城市在自己设立的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这种转让。在这点上,立法超前了,配套的平台和规定没有跟上,让人难以适从。但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法规和设计这种平台。

  问: 我家在农村,为了做股票方便,我使用了我姐姐的股票账户。后来我姐姐去世,根据近日出台的《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我的资金无法从银行进出,我到证券公司去询问,他们要我办理公证书。由于涉及到我姐姐的遗产,而我又不在同一地区,无法做公证书。我想请教,按照《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规定:对于不合格的账户,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投资者本人注销,无法联系投资者或投资者不配合的,证券公司应当主动办理注销手续。我能不能根据这个规定让证券公司把我姐姐的账户注销,把资金划到我原来的邮政通账户上。

  值班嘉宾: 您姐姐账户中如果还有股票和资金,显然,证券公司不能主动销户,也不能主动将资金退回您的银证通账户。您姐姐去世后,其遗产应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如果您的资金混入您姐姐的遗产中,您需要与继承人确认并征得继承人同意后,在继承人办理财产继承时,将您的资金归还您。

  问:就原“蓝田”案我想请教一下:2002年1月12号蓝田11名高层管理人员被拘传,进入司法程序,由于完全不知道相关的情况,我2002年1月18号还买进了800股。法律一方面要求提起诉讼必须有前置程序,一方面证监会、司法机关和公司都不公布相关情况,这合理吗?

  值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是说,只要虚假陈述人被行政或刑事处罚后,投资人据此就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缺乏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投资者的民事诉讼往往不会被受理。尽管有许多专家、学者对民事诉讼设置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提出不同意见,但在目前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只能遵循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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