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下称:西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珠峰)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收到四川高院有关执行通知书,信达公司成都办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1月22日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公司,四川高院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四川高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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