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房贷”细则无论出与不出,商业银行都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与此前“第二套房贷”定义不清导致的无从判断不同,此后的执行难集中在查询难、核实难以及追究难。然而,“难”不等同于无解,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获取可靠的信息来源,即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的信贷申请信息。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从以户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考量范畴、还清上套房贷款项的再贷款亦算作第二套房贷等各个侧面加以限定。“第二套房贷”细则一出,商业银行大呼“严”字当头。
同一时刻,从商业银行中传来质疑可操作性的另一种声音。因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尚未与民政部门联网,婚配信息无法及时录入并更新;部分地区如上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尚未完全计入征信系统数据库;外资银行因信贷数据库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而无从查询或录入借款人信息。
对此,央行征信管理中心人士指出,信息不完全造成的查实难只是暂时的客观障碍,更为关键的环节在于怎样激励借款人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约束其信用行为。而这一点在《通知》对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做出的特别申明中可见一斑。
《通知》第四条如下申明,“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分析人士提出,强有力的“失信惩戒机制”原则上能够对信息申报者产生威慑作用,“提高失信成本能够对个人及企业信用行为产生约束,长时间的诚信行为实践,应该可以起到提高全民信用意识及社会信用水平的作用”。
如此看来,细则严谨所带来的“执行难”或许是一时之困,其要义在于以诚信行为促进和巩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这需要全民参与,也将是个时间积累的漫长过程”上述央行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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