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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国企上缴10%利润

  11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要求国企按照不同类别上交不同比例的利润。此要求对上市公司几无影响。

  根据规定,国企上缴比例将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缴比例3年后再定。

  本次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其中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等。

  早在今年5月30日,国务院便已经批准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上报的请示,决定从2007年开始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而结束了央企10多年不分红的历史。在试行阶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将减半收取,明年开始则全额收取。财政部预计今年收取的总金额为170亿元。

  对此政策,有投资者担心会对相关上市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但根据对《管理办法》的理解,这方面的担心并无必要。目前上市公司中的确有大量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央企,即上文提及的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上市公司若每年分红,央企作为股东也会获得相应的红利,这部分收入即规定中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无论央企是否上交利润,上市公司都必须向央企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利润,而本次《管理办法》改变涉及的仅仅是央企在获得了这部分红利后的处理办法。1994年,当时政府考虑到央企承担的离退休职工费用等历史包袱沉重,作为阶段性措施,政府暂停了向企业收缴利润,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用于其改革和发展。本次《管理办法》则是对昔日阶段性政策的一个调整,央企必须部分上缴利润。正因为本次《管理办法》涉及的是央企层面???即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层面的利润上交问题,因此对上市公司并不会有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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