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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7 年12 月5 日证监基金字[2007]33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29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33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40
十、基金的投资.......................................................41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46
十二、基金的财产.....................................................4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8
二十五、备查文件.....................................................99

一、绪言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13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联系人:杨蔓电话:(0755)8290414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元: 基金管理人: UBS Global AM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出的修订;指人民币元;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注册登记业务: 金份额的投资者;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注册登记机构: 额持有人名册等;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投资者: 记业务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其他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机构投资者: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基金募集期: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
金的营运费用;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
为;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
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施洪祥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党组成员、
副总裁,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国投华靖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主任、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电力事业部副主任、处长,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水电项目部处长、副处长, 水电部基建司干部。
祝要斌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投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处长,国融资产管理公司部门经理,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项目一部副处长,青海西宁特钢公司助理工程师。
洪树坚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企业管理硕士,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主管。曾任瑞士银行( 香港)私人银行产品策划区域主管,渣打银行( 香港)私人银行全球市场及分销主管,列知顿士登银行亚洲区业务代表,花旗(香港)银行助理副总裁。
赵辛哲先生,董事,中国台湾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瑞银投资信托(台湾)公司董事长。曾任瑞士银行台北分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西太平洋银行台北分行协理、经理。
洪崎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博士,现任中国民生银行副行长。曾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行长,交通银行北海支行行长,中国人民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主任科员。
崔利国,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资本市场与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卫星董事会独立董事。曾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李子仪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退休。曾任美国邓白氏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士国际组织高级经理、驻中国首席代表、?目总监。
2、监事会成员
叶锦华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学士,现任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及亚太区财务总监。曾任瑞银集团投资银行财务部执行董事、董事、财务总监、副董事、财务部主管、助理会计主任等。
纪卓才先生,监事,中国籍,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主任、副主任,国投中型水电公司副总经理,国农实业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副主任、项目二部副主任,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部主任,北京市计委财金处副处长。
苏光先生, 监事, 中国籍, 硕士, 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人力资源室主任。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尚健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王彬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进贤先生,副总经理,新加坡籍,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士。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AG)执行总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OUB-Optimi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投资总监、首席基金经理,新加坡华联银行(Overseas Union B ank)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助理副总裁、高级基金经理、经理助理。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就职国信证券北京投行部、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
刘纯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国毕马威(KPMG)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柏德豪(BDO)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苏日庆先生,督察长,中国籍,理工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资深项目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处长,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经理,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投资部经理,湖北金源水电投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能中型水电公司项目部经理、经营部经理、计财部副经理, 水电部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芮颖女士,中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硕士和英国牛津大学经济学哲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司, 瑞银(香港)企业融资部,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06 年7 月加入本公司,任固定收益总监。2004 年1 月16 日至2006 年6 月30 日,任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7 月17 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陈进贤先生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①芮颖女士: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②靳奕女士:研究部总监,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③ 杨俊先生: 交易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④袁野先生: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和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⑤康晓云先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⑥刘继成先生:高级研究员
(3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 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最高性原则: 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 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及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风险控制体系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报相关部门; 拟定由董事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预先审查其他部门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规章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其审查意见;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定期和临时的监控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董事会;在检查中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通知总经理责令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罚意见;对公司经营风险进行监控,认为公司经营中存在重大风险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督察长的工作报告;批准基金投资中涉及与股东的交易;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对公司进行相应的审计或检查。
②督察长是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工作报告必须经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就每次合规控制委员会会议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和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审核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方案;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查找公司在合规与风险控制中的薄弱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价基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应对方案。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审核各部门起草的信息披露文件;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配合督察长的工作,向督察长提供资源和协助,以确保督察长能正常履行职责;与监管机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资料;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机构报告等。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法定代表人:肖钢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董杰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
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2006 年底, 在世界27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与1,500 家国外代理行及47,000 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络及其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产品和度身定制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品及服务,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06 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共有11,241 家,其中境内拥有37 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283 家二级分行及10,277 家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643 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 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 至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 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 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 年和1995 年, 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 中国银行从2000 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 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 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 年7 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 年7 月14 日, 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 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 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 年8 月26 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 年6 月1 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754.27 亿港元。继成功发行H 股并上市之后,2006 年7 月5 日, 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A 股,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势中,中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从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 强排行榜,并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2006 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1992 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或“ 中国最佳本地银行”, 并于2005 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港“最佳商业银行”(2005 年房地产奖项);2004 至2006 年,中国银行连续三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 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 中国营销盛典” 中, 被评为“2005 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 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 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 年8 月进行的调查, 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06 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 中排名第17 位,被《财资》杂志评为2006 年度AAA 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币》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 年亚洲地区年度最佳银行”, 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2006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获得了《亚洲法律事务》杂志2006 年“ 银行和财经服务公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机构;被《投资者关系》杂志评选为“中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IPO 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得“金融业务创新奖”; 此外, 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的氛围,于2005 年,被《中国人才》( 《China Staf f》) 授予“ 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 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 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 )”评选的“大学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
世纪信誉, 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 追求卓越效益, 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7 年第三季度,中国银行资产总额60,202.09 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4,207.07 亿元人民币, 分别比上年增长12.91 %和8.63%, 实现净利润499.83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22. 4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15. 04%,同比提高1.41 个百分点。2、主要人员情况肖钢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3 年3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 年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10 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 年8 月,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3 年11 月起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 年4 月至2003 年11 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 年4 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 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2007 年11 月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自2005 年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 年7 月至2005 年9 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 年11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7 年11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 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 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2 号、万家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 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52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 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 人, 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 余人。
5、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 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 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 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 年8 月26 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① 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 年11 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 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③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 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 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6、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施洪祥
电话:(0755)82904140 82904124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56
联系人:杨蔓 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2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 施洪祥电话:(0755)8290410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三)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O A 座31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O A 座31 层负责人:王玲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联系人:宋萍萍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电话:(010)581530 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 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谢枫、樊淑华联系人:涂?施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07 年12 月5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332 号文批准募集。 (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按面值发售。(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设定首发募集目标上限为60 亿元(不含认购资金结转的利息), 具体规
模控制措施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发售公告》。(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
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中国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十一)投资者对本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本基金的《发售公
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间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认购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本基金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元。
5、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不收取认购费用。6、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7、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
入基金财产。例1: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 份 即若投资者以10,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10 元
利息,可获得10,010 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二)基金的备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基金合同的生效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
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 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经销售机构于T+3 日内划往投资者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元。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限制以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60 日 0.10%
T≥6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 :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 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 1(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余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例3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持有时间为5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如果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 00(元) 赎回费=10,500.00×0.1%=10. 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 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归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 日予以公告。(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 1)到(5) 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
体按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细致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
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1、资产配置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管理,力求降低
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积极参与
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2、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管理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
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 )评估债券价值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
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及信用风险补偿。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
(2 )选择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进行定价。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 )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辅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5 )组合构建及调整
由公司投资主管和债券组负责人组成债券策略组。该小组将借鉴UBS Global AM 债券研究方法,结合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6 )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国投瑞银借鉴UBS Global AM 全球风险管理系统(GRS) 方法管理债券组合风险。GRS 方法关注组合风险来源,包括久期、剩余期限、汇率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发行人特定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使用GEVS 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本基金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和新股上市首日表现,预测股票上市后的市场价格,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起择机卖出,以控制基金净值的波动。若上市初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但持有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可交易之日起的90 个交易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本项第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估值错误的处理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1、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
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简称“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8 0%。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 %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4、本条第( 一)款第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合同生效当年的会
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12 月31 日。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六)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同时积极参与新股IPO 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汇率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产生风险。(二)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新股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发生变化。(三)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新
股申购收益水平的变化。(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五)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六)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七)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
涨幅的下降甚至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新股申购的收益水平。(八)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可能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九)合规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十)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十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十二)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4、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3)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6)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8)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4、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 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 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3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的代表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担任监票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不出席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简称“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 次;
(7)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2、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 %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2、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 施洪祥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法定代表人:肖钢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②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a、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b、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c、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e、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③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④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f、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⑤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⑥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b、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c、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⑦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⑧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 、(2) 项的监督和核查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
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7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
6、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签署合同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合同的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存期限为15 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1、对账单由基金管理人定期、不定期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1)季度对
账单通常在每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寄出。(2)如有新基金募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认购确认单。
2、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规则邮寄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更新。4、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
站、电子邮件等方式查询相关账户信息。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不定期寄送其他基金资讯。6、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
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净值查询及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
的信息定制服务。1、基金管理人提供“ 发短信、查净值” 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需编辑指定信息代码至基金管理人短信服务平台,便可获得相应的基金净值信息。2、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分红确认信息、基金公告等。3、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周讯、月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对账单、基金公告等。4、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电信服务商,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息定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除了上述定制的信息服务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定期不定期地向留有手机号码或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新基金产品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受此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8:00 。客服电话:400-880-6868 ( 四) 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
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 平台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网站:www.ubssdi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登门拜访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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