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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引震荡:企业频出招 劳动者心思重重

   一身粗布蓝衣,一脸愁容,50岁的工人安宝元坐在一群衣着光鲜的企业老总、经理中间,显出几分不协调。

  12月7日至8日,在青岛举行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上,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权威专家亲自登台解读《劳动合同法》。

安宝元连着听了两天。

  他拎着的布兜里,装着《劳动合同法》文本、释义,还有他的反映材料。老安在青岛一家全球五百强的大型外资企业工作了12年,眼瞅着他和厂里的劳动合同要到期了,厂里已经放出话来,不准备和他续签了,老安一筹莫展。

  老安拿出一本已被翻得卷了边的《劳动合同法》问:“这部法律不是马上就要实施了吗,它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保护?”

  老安的焦虑与期待,同样写在来论坛听课爆满的企业家,以及许多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脸上。

  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临近,这样的场景,在中国各地不断上演。

  从审议到通过,再没有哪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这样牵动人心。从华为7000名员工辞职风波到接二连三的企业裁员事件,没有哪一部法律在实施之前,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无论是在最普通的农民工中,还是在高级白领、金领中,都激起了巨大震荡和冲击波。

  全程主持《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评价说,这部法律之所以引起如此众多的关注,在于它将成为扭转长期以来我国强资本弱劳力的标志性拐点,通过国家意志力的形式,缔造一种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矫正倾斜的劳资关系:中国要迈一道槛

  中国30年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是拥有大量低成本廉价劳动力。经济发展迅速,蛋糕越做越大,但普通劳动者得到的份额并没有相应增大。

  在广东珠三角,近30年经济飞速发展,打造了高速经济引擎。而在这个引擎的深处,是流水线上大量廉价劳动力的身影,他们处于强资本弱劳动力格局的机器终端,终日劳碌,却待遇低下,超时加班,拖欠工资,机器吃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调查显示,过去10年广东在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广东农民工工资10年只增涨了60多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工资是下降的。

  恶劣的劳动待遇,农民工无力抗衡,只能选择“以脚投票”,广东一度闹起引人注目的“民工荒”。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2007年企业白皮书指出,1990年到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从53.4%降到41.4%,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的比例从21.9%增加到29.6%。

  “应当说企业利润的大幅增长除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以外,在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低收入为代价的。”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万振东说,这种利润侵蚀工资现象不仅表现在非国有企业员工收入长期低于经济增长速度,而且表现在国有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等以降低用人成本。

  专家指出,这一现象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势必造成全社会供需失衡,引起经济大波动和社会不稳定。据统计,1992年,我国劳资纠纷案有8万余起,到2004年,急增至26万余起。

  在国家立法者看来,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直接的利益博弈关系,利益双方通过法律进行博弈,有必要通过立法矫正长时期倾斜的劳资关系。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亚洲国家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到,在经济发展的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保护。”信春鹰举例说,比如韩国和新加坡,他们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之后就由立法确定劳动者工资最低标准,标准定得很高,企业就觉得受不了,但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跳跃,才促使社会往前走一大步。

  《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其后短短一个月内,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一部立法,吸引如此多的公众参与,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绝无仅有。

  信春鹰回忆说,这些意见中60%是普通劳动者提出来的,每天整理各种来信、电子信件都到晚上9点多,从中看到很多生活在底层的劳动者生活艰难,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很差,非常受触动。

  “经过三十年的经济发展,现在中国到了这个槛,你要不要过去?从国家来说,真的是要过一个槛。”信春鹰说,种种现状决定了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中,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宗旨及框架正是在这样宏大而深远的历史背景下搭建起来的。

  打破“铁饭碗”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信春鹰一个在建筑公司当老总的学生打电话给她,焦虑地说:“信老师,这个法律弄得我们现在好痛苦,企业好端端的日子被这个法律打破了,感觉《劳动合同法》特别复杂,现在我们每天都在考虑这个合同怎么订,跟谁订。怎么办才好?”


  信春鹰给他开出的药方是:“你慢慢就会习惯,习惯了你会觉得很好,因为实际上这部法律对企业也是有利的,没有加重企业负担。”

  让很多企业老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陷入焦虑之中的,即是《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是这一法条,有企业主把它看做是“洪水猛兽”,认为会僵化企业用工制度,更有人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大锅饭”回来了,于是纷纷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为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从中介招聘人员,更有甚者,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员工。

  信春鹰认为,企业的种种规避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法》莫大的误读。“打破‘铁饭碗''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改革的最大成就之一,企业活力是国家经济活力的发动机与支柱,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怎么会扼杀企业的活力?!”

  专家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

  “一个员工在这个企业达到了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说明企业对这名员工的认可和肯定,也证明员工对企业具有忠诚度,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利于维护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信春鹰说,如果仅仅考虑员工年龄大了就甩掉,不承担社会义务,这种做法企业在道义上失了分,说明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是一种短视行为。

  事实上,要不要对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平衡保护、如何平衡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中争议最大的热点之一。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最终表决通过时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有评论称,这一立法原则变化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吸纳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使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更具平衡性。

  利益博弈:加大被“惯坏”企业违法成本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劳动者试用期受保护;托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终止可要求用人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有关人士指出,长期以来,企业在用工上被“惯坏”了,正是这些比较“狠”的硬性规定,真正触及到企业痛处,打破了企业长期以来用工随意、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自由”,企业由此认为会提高用工成本,加大经营难度,这恰恰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反响强烈,并在实施前夕进行抵触、规避的根本所在。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想不签合同就不签,想用多长时间就用多长时间,什么时候不想用了,就走人,我们的企业拥有如此大的用工随意性,在世界上也少有。”

  他剖析了当前企业用工的五大弊端:虚无化,很多企业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形式化,照抄照搬法定标准,把最低标准当作正常劳动标准;单边化,很多规章由企业行政单方确定,如迟到一次罚300元、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结婚就得辞职、工资想给多少就多少,都由企业说了算;短期化,企业一年一签,甚至更短;空心化,建劳动关系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建劳动关系。

  郭军说,《劳动合同法》无疑会大大增加违法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付两倍工资,再不签一年以后就变成无固定期限;没有法定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等等,都是加大了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不得不矫正、规范用工行为。

  “但如果是合法经营、守法企业,不但没有增加成本而且是减少的,如法律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方式,企业用工有绝对自由,赋予企业很多减少成本的选择。”郭军说,因此笼统地说《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是一种误读。

  由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日报周末报社、中世律所联盟主办,由德衡律师集团承办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上,一位企业老总坦言,“不了解这部法律时会很焦虑,了解了,反而会放松下来。”

  “其实,法律也为企业吃了定心丸。《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企业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机遇,使企业致力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靠创新制度管人、用激励机制拴心留人,创造一种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局面。”这位老总说。

  山东律师(德衡)联盟主任栾少湖说,他们律师所已开展了多次《劳动合同法》讲解、咨询,每次都爆满,这是以前法律实施前很少见的,德衡所还推出了首份劳动合同签订文本。

  “《劳动法》颁布十年没有这么大反响,无论企业寻求对策,还是劳动者寻求保护,《劳动合同法》的成效已经开始显现,真正唤醒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这正应该是一部法律应有的意义和价值。”栾少湖律师说。(崔丽)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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