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卢铮
商务部发言人昨日表示,商务部正在着手进行对台天然砂出口的恢复工作。他指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将施行许可证申领制度。
据昨日商务部公布的《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称,天然砂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许可证申领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12月14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则委托中国砂石协会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商务部将根据复核意见,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该公告还规定,申请天然砂出口的生产企业须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3年以上。此外,企业注册资金须有200万元人民币,且2004-2006年对台湾连续出口量不低于20万吨。
而流通企业则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2004-2006年年均出口量不低于5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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