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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好纳税人的每分钱 政府采购呼唤“阳光交易”

 话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生“窝案”,包括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已被广州市纪检部门立案调查,该案不日将进入司法程序。人大检查组2006年曾质疑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比市场价更贵。

  早在2004年,广东就因在全国率先打造出“玻璃钱柜”模式而饮誉一时:“今后,财政花出去的每一笔钱都将第一时间进入人大监督的视野。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预算监督室主任黄平坐在电脑前轻点鼠标,省政府下属的80个财政直接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一目了然,包括政府采购、工资支付、购买公车等。

  不知何故,过去了这么多年,在“玻璃钱柜”旁,一帮“硕鼠”却做窝做得不亦乐乎。是全省的模式在这里不管用,还是这个采购中心对于“玻璃钱柜”有着先天的抗药性或者说“硕鼠”根本就不吃这套“药”?

  “不买最好,只买最贵” 政府采购成“阳光下的罪恶”?

  实行政府采购,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成本、防止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生的这起“窝案”,却由包括该中心负责人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导演了一幕“阳光下的罪恶”。

  政府采购价为何普遍高于市场价

  据《人民日报》报道:政府采购是批量采购,按理说应该比市场价便宜。《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却是:政府采购价普遍高于市场价。

  综合新华社电财政部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1998年~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68.1%。统计显示,2006年,在全国政府采购规模3681.6亿元中,地方采购规模3211亿元,中央单位采购规模470.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7.4%和15.4%。全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4.9%,比上年同期增长6.2个百分点,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8%,比上年增长0.2个百分点。然而,尽管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但在政府采购当中却存在着种种问题。

资料图片:政府采购呼唤阳光交易(来源:人民日报)

  政府采购成“阳光下的罪恶”?

  买一台佳能iRC2570i复印机多少钱?记者调查发现,政府采购价竟比市场价高出近20%。这是为何?道理很简单,一则是因为“政府有钱”,二则是因为中标需要“成本”,需要给某些官员“好处”、回扣等。

  安徽芜湖碧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证书冒充“国外先进环保设备”,近年来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多次获得大额订单,然后组织作坊式小厂生产伪劣产品获取暴利。记者调查发现,此种模式被一些不法商人当作“高利润产业”而效仿。

  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但两次中标者是同一公司,而该公司的报价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同样功能、同等质量的仪器,现代沃尔报价5.68万元,而中标公司报价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高达1300多万元。

  同样的仪器设备价格差高达1300多万元,而相关政府部门为何只买“贵”的?其中是否隐藏着一些“秘密”?

  罕见:八成政府采购由私法人代理

  目前,我国每年大概有2万亿元(还不包括国债、世行贷款、亚行贷款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别由公法人和私法人代理采购。其中,私法人即各类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规模约占80%以上。这种情形在实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是非常罕见的。

  政府采购已凸显诸多“软肋”

  有“阳光采购”之誉的政府采购,曾被称为采购领域遏制腐败的“灵丹妙药”。可如今在一些地方,这“灵丹妙药”有点变味、异化,“阳光”少了,暗箱操作多了,尤其是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贱的;只买进口货,不买国产货;只买名牌,不买非名牌,广受质疑或诟病,可见政府采购已凸显诸多“软肋”。

  “软肋”之一,被少数利益集团“绑架”。有的地方政府采购形成了固定的供应商,公开招标只是做做样子,报价竞争形同虚设,“阳光采购”成了美丽的“外衣”,少数政府采购人员甚至与供应商沆瀣一气,其中是否隐匿着权钱交易、商业贿赂,很值得怀疑。

  “软肋”之二,只认名牌、进口货。不久前某省公布2007年政府采购清单,进入采购目录的几百种商品,大到电子电器,小到办公用品,全是清一色的价格昂贵的进口或国产名牌,其中进口货占80%以上。笔者认识一个老板,他说政府买东西最爽,花钱眼睛不眨一下。何故?因为政府采购费用全部列入财政报销,花再多的钱无需自己掏腰包,何不买贵的、好的?

  打着公开幌子行暗箱操作 政府采购何以"败絮其中"?

  政府采购实质上是纳税人税款积累的公共资金支出,目前国内对税款支出的管理、监督很薄弱。

  公开透明得不够

  政府采购产生腐败的症结,在于公开透明得不够。本来这项政策最为引人之处,就是公开透明地进行,以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可没想到正是因为公开透明得不够彻底,或者说打着公开透明的幌子行暗箱操作之实,从而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那些东窗事发被立案调查的人的名片上还印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字样,可结果还不是照样做着与此背道而驰的事情,这当中到底是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缺陷,还是配套措施不够得力,抑或是公众监督、公开透明不足呢?

  采购模式五花八门

  “有的单位设在省办公厅里,有的单位设在国资委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指着一份材料对记者说。记者发现,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模式依旧五花八门。

  “除了河南、贵州至今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共有29个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刘恒斌说,这些机构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责,但隶属关系却有八种模式。

  法制欠缺

  政府采购法制不完善、有法不依,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如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政府采购法》对招投标具体操作规则却没有规定,而是适用《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在很多规定上相互冲突,加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主管部门不同,造成招投标市场混乱和监管缺位。

  查处不力

  商业贿赂查处很难。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行政执法存在一定困难。财政部门普遍缺乏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知识;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阻力也较大,有关部门缺乏理解和配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中的一些环节审查不严,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流于形式,致使监督效果不佳。

  政府采购只选贵的总要有个说法

  监督权不独财政部专有,检察机关也理应介入调查,并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政府采购只选贵的,监管部门是该给个说法,如果监管部门不肯说,只好由法庭来说了。

  政府采购的推行在事实上终结了过去天女散花式的自行采购,但民众也普遍担心集中采购会不会因此带来“集中腐败”。如果政府采购只不过是在内部完成了一个腐败机会的重新分配,这样的制度对于采购的公平,对于市场的维护,对于法制的实践,事实上将毫无意义。

  一部《政府采购法》不仅对采购原则、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等作了详尽的规定,更明确了采购责任。《政府采购法》第80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纳税人的钱都是怎么花的?

  不买最好只买最贵 政府消费呈四怪状

  政府消费既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又是我国消费领域的一大主力军。虽然政府部门的财务制度日益完善,监督工作成效显著,但是,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的消费行为却越来越偏离"科学"轨道,呈现出令人拍案的怪现状。

  荒谬无比的“岁末突击花钱”

  “如果项目资金根本支不出去,财政为什么要给资金呢?”9月底,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在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专题会上说。国家各大部委预算执行进度较慢,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在2008年预算编制开始之际,财政部表了态,针对某些部委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编天书、夸大项目规模等问题提出警告。

  部委岁末花钱大竞赛? 专家解读财政预算剩余现象

  在2007年仅剩两个多月的时候,大部分中央部委只花掉了总预算的六成多。这就意味着未来两个多月,中央各部委要花掉3000亿到4000亿元人民币,才能如期完成预算。

  政府采购呼唤阳光交易 期待《政府采购协议》

  “今年12月我国将递交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清单,等正式加入后,所有规则都透明了,政府采购也将真正成为阳光采购。”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高级律师谷辽海满怀期待地说。

  财政部:年底我国将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11日在北京说,尽管中国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很多困难,但2007年底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承诺不会改变。

  詹静涛表示,中国政府致力于建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据悉,为履行承诺,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在加大政府采购改革力度的同时,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为启动谈判做准备工作。目前,财政部牵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参加的《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工作小组,正在根据工作计划,就《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深入分析。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已从试点阶段进入了全国推行时期。

  什么是《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

  《政府采购协议》并不属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该协议只约束签字接受它的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而未加入该协议的缔约方则无需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政府采购协议》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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