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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下属公司花735万元将144名员工转劳务工

  其河南分公司决定花735万元,将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转劳务工”

  员工不满,称这是在“规避新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法)即将实施。

  近日,就在新劳法正式实施前夕,记者获悉,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

  此举被当事员工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与员工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新劳法。对此,郑州石油总公司“清理整顿办公室”称,这是在进行正常的企业改制。

  A 事件

  合同工被要求转劳务工

  11月27日,中石化河南分公司旗下的郑州石油总公司,先后发出一份“公告”和一份“通知”。

  “公告”称:根据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精神和政策,我公司将进行企业改制,原公司注销。现由原公司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组建成立股份制公司,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愿入股者,请到办公室报名,过期不候,望相互转告。

  “通知”称:公司股份工作人员,按照11月21日会议精神,请职工及时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申请转化劳务工人请于29日下午下班之前到公司写出申请(请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四张),月末公司统一办理转化劳务工手续。过期将不再统一办理转化手续。

  截至11月29日当天,在被涉及的144名员工中,只有十几个人填写了“申请转化劳务工人”的申请单。填过表的员工说,以后的“转化劳务工手续” ,公司和他们还没有仔细谈。“转劳务工”后,遣散人员可走向社会,也可重新回公司入股,但要以劳务工的形式,其实就是临时工。

  昨日(14日)晚,记者联系员工代表李女士,她说,现在大家仍然都没签,和公司耗着。但公司领导称,12月底前要成立新公司,员工必须在这个月底前签劳务转化合同。

  B 各方反应

  员工

  有规避新劳动法嫌疑

  对于公司的改制通知,该公司一李姓员工代表说,公司此次以“合同工转化劳务工”的办法,解除144名工人的劳动合同,显然是为规避新劳法对“工作满10年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随后,工人们向商报记者出示了他们在1995年与公司续签的合同,合同期限一栏填写的是“无固定期限”。

  李说,他们在该企业的工龄短的有十几年,长的有37年,有的是加油工,有的是润滑油销售员,都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另一员工代表称,今年6月份,公司提出要改制,但一直没啥大动静。直到11月21日,公司突然召集大家开会,宣布了文件,让大家“自愿”签署合同,全部转化为劳务工,每人按照工龄(年)×13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该员工代表认为,公司在新劳法实施前一个月,紧急要求大家买断工龄,有规避法律的嫌疑。

  企业

  纯粹是企业发展的既定方针

  随后几天,记者采访了当事公司和上级公司的有关负责人。

  一位自称职务为“郑州石油总公司综合办主任”的连姓中年男子说,这144名员工是企业下属服务公司的工人,不是正式在编人员,这次改制已对他们进行了补偿。当问及是否和即将实施的新劳法有关时,该男子未作答。

  该公司遣散小组工作人员周新民说,中石化作为一家上市企业,必然要甩掉沉重包袱,而且,河南分公司为这次改制还拿出了735万元对员工进行补偿。该工作人员强调,此次改制和新劳法没任何关系,纯粹是企业自身发展规划中的既定方针。

  12月3日下午,记者拨通了中石化总部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说,改制是一直在进行的,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至于郑州的这家下属公司的情况,他还不是很了解。

  工会

  坚决禁止单位“劝辞”行为

  近段时间以来,商报接到多起投诉,称自己成了单位规避新劳法的牺牲品。这些投诉中,包括能源、烟草等类企业。

  无独有偶,据《南方周末》报道,新劳法实施在即,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这就意味着,有更多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事实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已经注意到这种动向,12月2日发出通知,要求坚决制止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劝辞”行为。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劳动部门

  “买断工龄”对企业并不合算

  记者就此事致电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该厅法制处一男性工作人员说,目前企业这种买断工龄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处一刘姓工作人员说,他曾在网上看过华为的“辞职门”事件,但这种大规模解散员工再重新录用的行为,郑州目前还不是很多,几乎没有。

  刘称,其实企业这样做并不划算,毕竟买断工龄还要给员工补偿。重新招收员工依然要和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新劳法中规定,除非企业破产、倒闭或兼并,否则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郑州石油总公司的做法,刘分析说,企业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把这些职工较长的“工龄”抹去,因为根据新劳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对拥有二十多年工龄的老员工来讲,除非特殊情况,企业很难对这些人实施“裁员”。

  C 声音

  “新法”前的一场侵权风暴?

  有人把新劳法比喻为“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物权法”,认为这一法律实施后,将像拆迁中出现“最牛钉子户”一样,出现“最牛钉子工”。采访中,记者在网上论坛中发现,很多网友对企业为何赶在新劳法生效前的“炒人”行为,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主要声音如下:

  按照新劳法,企业要辞退员工,员工有说“不”的权利,企业将会面临炒人很难、代价很高的局面,使很多企业选择在新劳法实施前采取各种措施,规避“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

  继华为“辞职门”事件后,在广东、福建、上海等省市,不止一次发生类似事件。日前,这种在新法生效前抹去员工工龄的做法,在内地也开始蔓延,以至于有专家惊呼,这是新劳法生效前的一场地震和侵权风暴。

  人力资源专家则认为,企业需转变管理观念,不能用“炒人”、辞退等手段来管理员工,而应更加人性化。

  除了网友声音,律师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陈奎律师说,根据新劳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要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很多国有企业选择在新劳法实施前抓紧改制的原因。

  链接 单位补偿让劳动者解除关系

  属规避“新法”行为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发布意见指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让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是劳动者自愿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特别是在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比经济补偿标准更多的补助时,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企业属于规避行为,不违法。针对这类情况,要依靠加大劳动合同法宣传力度,让劳动者自己选择。劳动者对于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河南商报/中国经济网 据新华社 记者 刘盼盼/文 杨东华/图)

(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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