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黄庆畅)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条,对带薪年休假的享受对象、天数、未休补偿及监督实施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还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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