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须即刻通过研读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以评估新的政策指引对其经营模式、投资布局和融资策略的影响。
日前,德勤发布专题报告认为,为把握新条例的政策影响,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重新审视他们在中国的发展策略与经营计划;因为在所得税率、税收优惠、股利预提税以及海外所得课税等各个方面,新法及其条例下的规定较之以往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
今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法”),这部法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为所有企业创造了公平的商业环境。新法的实施条例(“条例”)近日得以公布。
德勤中国税务主管合伙人谢英峰说:“中国重视原则性的立法策略,所以新法只有简洁有力的六十个条文,这意味着其实施条例,以及未来将发布的法规和其他行政文件,都会是决定个别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关键要素。”他同时认为:“尽管条例的制定已经过漫长的过程,但参与制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对若干重要事项可能仍存有争议。因此,条例对一些问题并未作出正面回应,可以预期未来将会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陆续公布。举例来说,上述的问题包括了税收优惠的具体规范??尤其是享受15%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等等。”
虽然还有很多问题尚待澄清,但谢英峰表示:“新法和条例将给所有的中国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更加透明、稳定和可预测性的税收环境。在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的情况下,内外资企业需要更多的借助传统的国际税收筹划工具以优化他们在中国国内以及海外的税负。此外,由于大部分地区性优惠的消失,一些其他因素在企业经营策略上的重要性将会得到提升,例如与自然资源、目标地方市场、人力资源的距离远近等等。”
德勤报告认为,新法的目的是在各个目标之间寻求平衡,条例很好地延续了这一精神。这些目标包括:鼓励和吸引国内和海外的投资、激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强化税收征管职能以及达到税收公平的效果。新法在支持政府财政收入需要之余,也回应了国家政策目标的转移??从出口导向转为更重视内需的经济体制。作为体现这一变化的重要例证,条例所规定的新税收优惠政策大都与这些方面密切相关,例如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延续,以及特定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节能项目的减免税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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