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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无论企业在哪上市,最高奖励300万

  ⊙本报记者 葛荣根

  厦门市政府日前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16条,将为企业提供畅通服务和政策优惠,厦门市企业一旦申请上市并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即可获得市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上市成功最高奖励300万元。


  厦门市近五年没有新增境内上市企业,如今100多家厦门企业已经组成上市后备大军。根据《意见》,厦门市力争从2008年起每年有3?5家企业上市;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上市公司增加15家以上,股票融资累计超过200亿元。

  《意见》在推动厦门市合格企业上市方面有两大突出特点,即服务畅通和政策优惠。“服务畅通”是指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一企一议,特事特办,效能办和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政策优惠”,是指此次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的是全方位扶持,不仅是资金鼓励,还涉及税费减免、人才引进、土地优先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就资金扶持而言,《意见》提出,除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可享受一次性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外,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厦门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此外,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厦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奖励政策充分体现“一视同仁”特点,企业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上市,无论是首次发行上市还是上市公司再融资,都给予同等对待。

  根据《意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发生变化的,只收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者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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