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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订货商导致货款被吞 中化港副总涉嫌受贿渎职(组图)

  由于轻信了订货商的承诺,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秦某在不了解订货商资质的情况下,为其进口货物。导致这家大型国企价值1亿余元的货物被订货商拖欠货款侵吞。今天上午,秦某涉嫌渎职、受贿两项罪名在西城法院出庭受审。

  秦某今年38岁,1999年10月到中化香港公司工作,担任部门经理一职,后来被提升为副总经理,掌握着原材料进口、国内网络销售、经营计划实行等重要职权。公诉机关指控,秦某任中化港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于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在对广州顺联塑胶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不了解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十余笔PVC(聚氯乙烯)销售合同,由中化港公司为顺联公司进口2万余吨PVC。
秦某在发现顺联公司大量拖欠货款时,仍给该公司发货,导致中化港公司1.5万吨货物被顺联公司侵吞,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余元人民币。

  公诉人问秦某:“你最初对顺联公司的真实资质了解吗?”“只是一般性的了解。”按照秦某的说法,他对顺联公司的信任只是建立在多年购销合作的基础上。“到2004年,我们已经做了四五年业务,顺联是一家规模很大的企业,没有购销不良记录。我们认为顺联公司有支付能力。”

  检方指控,秦某在与顺联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了顺联公司经理冯某为他及爱人支付的澳大利亚旅游费用共计港币18384元。秦某说:“2004年春节放假,冯某邀请我和妻子一起去澳大利亚。在当地的费用都是我自己出的,但我唯一疏忽的是机票和酒店的套票是冯某掏的。我考虑,我们以前帮过顺联公司,冯某是生意人,很注重感情培养。现在想来是违反规定的,不过这与业务无关。”

  公诉机关认为,秦某系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他主动交代罪行,应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记者孙莹)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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