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成为轻而易举的事,只需一句话即可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事实上,法律对劳动派遣这种不稳定的用工方式对劳动者的伤害有着清醒的认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就采取了限制和抑制的态度。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以上,并且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导致劳务派遣在现实中的泛滥,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大型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更让人担心的是,劳务派遣正成为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
其实,劳务派遣制度的对职工的不利远不止于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因为劳务工只是企业的“外人”,他们在企业失去发展的空间,沦为“劳动工具”,即使他们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光阴、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解雇的命运。及时堵上劳务派遣的法律漏洞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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