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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劳务派遣”成规避新法手段

员工们和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的“公告”

  (12月15日《河南商报》)

  无独有偶,据12月13日《南方周末》报道,新劳动法实施在即,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这就意味着,有更多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这些企业为何要这么做?原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
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成为轻而易举的事,只需一句话即可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此一来,用工企业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甩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袱;劳务派遣机构也从中挣到了钱,拿到数额不小的劳务派遣管理费,可职工的权益却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事实上,劳务派遣这种不稳定的用工方式对劳动者的伤害,法律有着清醒的认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就采取了限制和抑制的态度。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以上,并且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导致劳务派遣在现实中的泛滥,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大型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更为可虑的是,劳务派遣正成为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

  其实,劳务派遣制度对职工的不利远不止于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因为劳务工只是企业的“外人”,他们在企业失去发展的空间,沦为“劳动工具”,即使他们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光阴、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解雇的命运。一些企业在劳务工和正式职工之间差别对待,搞“同工不同酬”,劳务工的待遇远低于正式职工,使劳务工备受歧视。一些劳务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时,用工企业往往也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有协议为借口,怠于承担责任,转移了不应转移的风险。因此,及时堵上劳务派遣的法律漏洞势在必行!(福建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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