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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年底分红:500亿元能干什么?

  核心提示

  日前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分三类规定了央企红利上缴的比例: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缴比例3年后再定。

  按照这个规定,今年利润总额预计达到1万亿元的中央企业,上缴红利总量将达到500?800亿元。这笔钱用来干什么,又能发挥什么作用,显然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国企分红还利于民的指导思路已经表明,中央企业乃至全部国有企业今后上缴的红利,将更多倾向社保等民生领域,即通过公共财政间接返还全民,以承担国有企业应担当的社会公共职能。这不仅是个需要智慧的复杂算术题,还将是重新审视国企定位并均衡各方利益的全新过程。■

  1 分红比例是否偏低?

  最高为10%的分红比例是否偏低?这样的分红比例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将来会不会提高国企的分红比例?可能会提高到什么程度?又是依据什么来提高这一分红比例?

  周业安:

  分红过多或过少都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不能简单地说分红比例到底是高了还是低了。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代表大股东来行使权力,这与其它企业是没有差别的。但分红需要和企业进行谈判,谈判的过程就是利益分配的过程,就是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分红方式。

  分红过多或过少都有利弊。分红比例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的盈利水平,还要考虑企业的积极性。分红过多一是会影响企业积极性,二是会影响企业的再投资,因为净利润分红以后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就会减少。分红过少也存在问题:一是无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二是国有企业创造的价值不能让全社会共享;三是起不到对高管人员的约束作用。

  规范地看,确定分红标准首先应考虑企业的成长性。如果是高成长的企业,分红比例低些比较好,因为需要更多资金来投资。而成熟期的企业分红率应该高一些。其次看这个企业的盈利是垄断地位创造的还是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的。如果是因为垄断形成垄断利益,则应该被社会占有。三是考虑企业的激励效应。比如分红企业可能会隐藏利润,因此要有激励合同的设计,既要保证企业说真话又要落实分红问题。例如承包制就是一个很好的激励实例。

  现在分三类上缴红利可能比较容易操作,但却不合理。目前我们更多的是行政式的管制操作,政府行政模式还不能适应市场环境。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应该用新的管制模式,当好大股东我们还需要时间。

  刘小玄:

  分红比例没有客观标准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没有一个市场标准来衡量分红比例是低了还是高了。因为缺少客观的标准和参照系。从理论上说,对于垄断国企,由于资源的垄断带来的高利润,国家应该征收资源税,应该按照资源的利用情况来确定资源税的征收比例,这就是一个标准。但采取上缴红利的方式就比较主观,随意性比较大,没有太多客观的衡量标准。严格说来应该以税收方式上缴分红,根据征收资源税的税率为依据和标准。

  要根据不同行业和每个企业真实的效率情况来测定真实的利润水平。必须对每个国有企业进行效率度量,即要测出哪些利润是由垄断而来,哪些利润是经营所得,垄断带来的利润要上缴更多红利。所以,应该根据每个企业垄断利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分红标准。

  如果分红比例调高,有可能产生鞭打快牛的结果,可能使企业为了避免分红,都把企业的利润做低,或者导致企业将大量利润进行挥霍,而大量的职位消费、成本不注意节约的情况往往又很难监督。

  赵晓:

  不同企业区分对待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

  分红多少与宏观经济形势有关,宏观经济形势好、利润多的时候比例可以提高一些,在宏观经济不景气,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分红比例就要有所降低。但具体的分红比例,则要根据不同企业和行业区分对待。尽管央企都是大公司,但各企业的经营绩效和面临的成长情况都不尽相同,具体的分红比例不但对企业要求科学合理,还要衡量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些央企中建立的情况。过去国有企业不分红很不公平,民营企业亏损了自己承受,盈利还要交所得税。过去国有企业亏损了,国家要填钱或为其兜底,国企盈利了也不分红,这对国家不公平,从这点上看,开始分红是好的趋势。■

  2 分红意图能否实现?

  根据目前分红比例计算,央企今年上缴的红利估计约为500?800亿元,按照之前央企分红还利于民的思路,这笔钱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其中能有多大部分可以用于社保?能够弥补社保资金2?3万亿元的缺口吗?通过上缴红利,利用公共财政发挥国企的社会职能,这样的目标能够实现吗?

  银春川:填平社保亏空恐难实现

  (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咨询师)

  从国际做法看,国有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纳税外,盈利部分上交比例一般在1/3至2/3,有些高福利国家甚至达到80%-90%。央企上缴的红利可用于资本性支出,即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等等,也可用于费用性支出,即主要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当然,也可有部分用于补充社保基金。但出于宏观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需要,一方面必须支持龙头企业引领产业升级,另一方面也要帮助困难企业改制甚至退出,因此上缴的红利,主要用途还是在于资本预算,即“取之于国企、用之于国企”。相对于2?3万亿的社保缺口,不到千亿元的国企分红显然是杯水车薪,单靠红利填平社保缺口恐难实现。

  徐斌:补充社保需另寻办法

  (安邦集团总部分析师)

  500?800亿元的红利哪怕是全部用于社会保障,相对于几万亿元的社保资金缺口还是远远不够的。用央企分红资金来填平社保亏空不是主要的解决办法。从资本市场的全流通来看,国家大股东和其它一些中小股东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在央企整体上市全流通以后,可以考虑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变现部分股东利益来补充社保亏空。例如,2001年曾通过出售国有股来填充社保,虽然导致了比较大的市场波动,但从资金量上而言,却比央企分红资金规模要大得多。

  刘小玄:国企应担当社会职能

  国企的社会公共职能是什么?到底哪些企业应该有这个职能?哪些没有?怎么去发挥?或者说这个企业的职能里哪些部分属于社会公共性质,哪些不是?生产性企业的所谓社会公共职能怎么去实现?是通过上缴红利给国家,还是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些都不明晰。这也涉及垄断企业的定位,即国有企业到底是属于公共性质还是属于盈利性质,国企有多少成分是为社会服务,有多少成分是为股东和大众服务,到底是以实现社会职能为主,还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都没有界定清楚,也很难去界定。形式上可以按照一个现代企业制度来构架和划分,但实际上很不明晰。尤其是大国企上市公司的公共职能、社会职能、商业职能以及大股东小股东的关系,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关系还是盘根错结。

  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通过拥有资源,通过国家政策赋予的某些独占权力,取得了高的利润,应当向财政上缴红利,再通过公共财政的手段,来实现国企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职能。国有企业也是一个生产经营的主体,在履行社会职能当中,也必须考虑如何去明晰企业自己和社会公共职能的边界。

  周业安:应在民生领域发挥作用

  央企红利更多具有社会属性而不是企业属性,是一笔社会价值。分红是再分配的过程,这就要求首先解决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而不应用于再生产。因此,央企红利应该由社会共享,应该用在与民生有关的方面,比如医疗、养老保险和教育等等。但需要警惕的是,由于部门利益太重,相关部门不注重区分这个性质,反而把其看成部门体系内的资源,可能导致社会性资金演变为部门利益,从而改变了央企红利社会性用途的性质。

  另外,最重要的是监督环节,资金的使用至少要经过人代会批准,人代会应该拥有权力指定用途。资金的使用还要经过听证会论证,还要用途公开,决算时要经过独立审计。如果没有监督,没有对公共资金的审计,有可能就违背了最初的目的。为了能真正实行监督,就要加快政府市场化和民主化进程。■

  3 企业会受何影响?

  上缴红利必然带来企业可支配利润减少,许多央企也基本实现了主业资产的上市,分红会对这些企业产生哪些影响?随着央企逐渐整体上市,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也越来越大,上市公司分红既要满足财政部的要求,又要照顾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会面临什么样的新问题?

  徐斌:分红带来资产重估

  最高10%的分红比率不会对利润庞大的央企有大的影响,不会妨碍其发展的积极性。国企如果经营绩效不好,首先损害的是国家大股东的利益,这在分红率的确定前应该就已经考虑过了。而且如果分红导致企业效率受影响,则在资本市场上不被投资者认可,这也不符合国家大股东的利益。

  企业本来的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特别是央企在国家政策赋予垄断和资源的独占权之后获取了巨大利润,更应该考虑给股东予以回报。如果国家大股东按照一定比例分红,那中小股东也会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红,这就会改变上市公司不分红的格局,还可能会引发上市公司的分红潮,这将是个利好,也会给上市央企带来资产重估。大股东通过要求分红来制约管理层,也是个好事情。因为管理层都有规模和效率偏好,尤其是国有企业,规模越大管理层往往权力就越大,反而对利润不偏好。

  由于垄断国企获得大量利润绝大部分是因为政策的垄断,因此,如果当国企的垄断利润消失,不再具备上缴可观红利的能力,则说明垄断领域正在逐步放开,门槛或排他性条款正在放松,也意味着其它企业可以进入该领域,说明市场竞争正在增加,说明资源向效率高的部门配置和转移了,也说明政府干预经济和对经济的控制力下降了,这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福利是好的趋势,应该欢迎这种情况发生。

  赵晓:对中小股东更有利

  商定分红比例对所有的股东是一样的,中小股东也可以享有红利,他们应该感谢国企分红,这样对中小股东更有利,因为如果不分红他们就享受不到这个利润。应该设计一个更完备的分红方案。比如,用企业利润中的40%进行分红,大股东应得70%,中小股东应得30%,这样大股东拥有28%的红利,而中小股东拥有红利的12%。然后,大股东再从28%的红利里按照分红比例上缴给国家,这部分将与中小股东无关,使中小股东不受影响。

  冯玉明: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

  (东方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分红对上市央企影响不大。因为上缴红利在10%,而证券市场企业平均分红率都在30%左右,不会有太大影响。上缴红利的是一级央企法人,也是上层的集团公司,所以不会影响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上市国企本身也会分红,比如2006年中石化每股分红0.58元,今年在6月和9月也分红了两次,所以从中小股东层面看,分红不会影响他们的利益。

  刘小玄:利益协调是个大问题

  怎么协调和中小股东相互间的利益是个大问题。一方面,财政部国资委以大股东的身份要求国企分红并还利于全民,另一方面,从中小股东投资国企的角度看,认为自己的投资与全民无关,完全是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因此会出现矛盾,怎么解决和协调是个问题。其实分红只是权宜之计,要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还是要立法,采取对垄断企业收取资源税的方式才是合理长久的操作模式,因为利润上缴需要对称机制,否则盈利的时候向国家分红,亏损的时候是否考虑要财政兜底?这就不是一个长效的机制,但如果是税的形式,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银春川:可能使经营行为扭曲

  从市场层面看,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获取红利是天经地义的。但应当在企业的发展战略框架下,根据资本规划和财务预算确定分红比例,并且遵循法定的公司治理程序做出决策??尽管此项分红决议不难通过股东大会。但目前的分红要求,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被动调整财务预算,造成其经营行为的扭曲。■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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