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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日本侵华时期遗留的对日经济索赔案胜诉

  一起日本侵华时期遗留的对日经济索赔案在中国法院胜诉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崔静)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23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透露,上海海事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一起日本侵华时期遗留下来的对日索赔案胜诉,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约1.9亿元人民币。
童增称,这一判决为中日公正合理地解决二战遗留问题带来了曙光。

  这起旷日持久的对日经济索赔案源于日本侵华时期的一桩租船合同纠纷。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原中威公司的“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20.33亿元。

  已收并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辩称,由于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占有而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货轮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同时,1937年7月以后,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具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场历时近半个世纪的对日索赔案的背后,凝结着陈顺通祖孙三代的不懈努力。童增介绍,自1958年开始的对日索赔之路,让陈顺通之子陈恰群近乎倾家荡产。在历经十余年在日本对日本政府进行的索赔诉讼失败后,陈恰群与两个儿子决定将索赔“战场”搬回国内,并最终胜诉。

  童增表示,上海海事法院的这一判决为今后中日两国通过司法手段公正合理地解决二战遗留问题开创了一个先例,有利于消除中日两国关系间因历史问题而存在的障碍,增进中日友好,这起对日经济索赔案的胜诉也将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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