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1997年,张家口某公司发行股票,共3000万股,我也排队买了1万股,据说三年后就可上市,在三年内给付利息。第二年,果真给了1000多元的利息。第三年发来一封信,称经营上出现问题,当年就不再分派红息。
河北 吕先生
吕先生: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现解答并建议如下:
1、根据1998年版《证券法》第10条、第175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颁布,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在1999年7月1日前,关于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或规定多散见于刑法及国务院、证监会的规章或规定里;因您所述的某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故1998年版《证券法》并不适用。但建议您可以参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证券监管管理部门反映此事,看有无处理的办法。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朱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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