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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开审《国有资产法》

  昨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有资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意味着,经历漫长的14年,国有资产立法进程终于破题。草案中国资委的定位以及草案调整范围问题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小国资法”定位初步框定

  据了解,此次国资法草案的适用范围限于“小国资”,即只适用于经营性国资。

  从法理上来说,国有资产是指全民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和相关权利,它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资源类资产和相关的准物权和债权。这也是“大国资”。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解释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因此,本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石广生同时补充说,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此外,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负责人在解释该法的适用范围时还特别指出,资源性资产在它没有被开发的时候,只是资源,对于资源的保护,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依法取得开采权并转入经营,就应该纳入到这部法律中来。

  国资委定位“纯出资人”

  “草案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国资委的定位。”据国资法草案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透露,目前草案中对于国资委的定位是让其成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即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能,履行出资人职责,而不承担其他义务。

  如果草案获准通过,也将使得一直是“自己管自己”的国资委的尴尬局面得以改善。依照2003年4月国资委成立之初的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一方面作为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做“老板”;另一方面作为国务院的特设行政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做“婆婆”;而“老板”加“婆婆”的角色使得国资委定位颇为尴尬。

  同时,草案对国有资产监督体制草案也作出原则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草案第五条规定。

  监管体制难确立

  但是,如何确立监管体制,仍是个难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勇认为,一方面,目前大量经营性国有资产仍分散在各个部门管理,没有纳入到集中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一些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仍在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责。

  另一方面,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机构的一些职能没能真正落实。比如,在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方面,现行的体制与公司法相矛盾,董事会选择经理层的权利也没有依法落实;在企业投融资、特殊资产监管等方面,一些部门仍然行使着属于出资人的职责权利。

  对此,石广生解释说,“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完善。”目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以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宜。这样处理,可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留有空间。

  此外,此次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还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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