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草案)提出国资委将变成单纯“出资人”,专家提议应重建监管体系
国资委变身后谁来监管国资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12月23日正式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针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会议上说。
据悉,这部初次提请审议的法案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除金融类国有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资委为履行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一。
重点防范 国资转让中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石广生说,国有资产立法应当以此为重点,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保证资产保值增值,草案对国有资产转让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九条指出:“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转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拨国有资产的除外。”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果的战略性调整。而除按照国家规定的可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该法律草案中还规定,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转让,或向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涉及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得向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草案起草组专家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介绍,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我国国有资产立法虽然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与经营的法律规制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一些根本性的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未触及与解决。
这次国资法草案的出台,为我国国有资产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涉及资源型资产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国资委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石广生补充说,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法执行。
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专家也指出,虽然草案只限制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但仍把可能涉及的内容都纳入进来。资源型资产没被开发前需要遵守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规定,但一旦取得开采权,立刻就纳入本部法律中。国有行政事业资产如果转为企业也要遵循本法规定。
潜在问题 监管机构怎样设
有关专家在即将出台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中,国资委的定位是草案起草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其既是企业大股东又是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之一的角色一直被人诟病。在企业的具体运作中,两者角色重合所带来的弊端早已显露无遗。
草案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此前表示,目前草案中对于国资委的定位是让其成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即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而不承担其他的义务。其所实施的监督也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相区分。
草案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也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纳入国资委的只是一部分。国务院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如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履行出资人职责。鉴于这种情况,草案规定,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按照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既“兼顾了目前实际情况,也为国务院根据改革需要适时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留有余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说。
但是刘纪鹏表示,政府在将来要不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还是将现有的国资委职能再提高一步,并在下面设置不同的职能机构,分别担负起出资人和监管等职能,肯定还是将来争议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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