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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行业知识产权纷争第一案开庭

  电动车行业知识产权纷争第一案开庭

  https://www.qianlong.com/ 2007-12-27 13:18:36 来源:21CN

  2007年10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廖军诉深圳X铃车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此案于今年12月10日下午14时在广州市中院正式开庭。

由于当事双方在我国南方电动车行业名声显赫(注:廖军系知名电动车品牌“广州凯骑”的法人代表),以及该案在电动车行业的标本意义,有业内人士将此案称为“中国电动车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

  根据资料显示,原告廖军于2006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车用后货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620053796.8,技术原理为车用后货架可双开折叠,应用该专利技术的电动自行车载货量得到大力提升,成为南方电动车市场上的畅销产品。原告以被告未经其许可即生产、销售其专利技术,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的广州销售商邹某亦被并列起诉。在法庭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专利技术系公知技术,并提交了两份行业刊物作为证据,但都被原告代理人一一驳回,原告代理人对没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刊物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表示了质疑,并现场指出专利与刊物所刊载车辆之间的差异。本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一、原告有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结论认为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本案的实用新型专利并非被告所称的经技术员简单加工即可做到,从单层到双层折叠,没有经过长年累月对消费需求的研究、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把握是办不到的。被告举证认为原告的专利技术属公知技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截止至原告申请专利之日前,均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物品已经出现并应用。至于被告出示的刊载有单层货架的行业刊物,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无实物,真实性无法确定,无法证明这些所谓的证据中车辆图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结构、技术原理上的相同。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被告称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这不影响本案的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当前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真的作出专利无效的决定,但并不代表这项专利就真的无效了,因为这并不是终审。

  “胜诉了,原告不会大追讨”原告属下企业市场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专利权人廖军的本意是希望厂家多多地使用此项专利,毕竟众人拾柴火焰才会高,希望通过本案,能让行业重视自主创新、尊重他人创作成果,方能让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据悉,目前我国电动车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长期以来,受“短、平、快”利益驱使,部份电动车企业不求创新、不尊重知识产权,以克隆他人技术为生存之本,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行业人士表示,这场官司不管胜负如何,都将使得我国电动车行业竞争秩序回归理性。 

原告的新型实用专利证书

  

(责任编辑: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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