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2月27日电(记者杨守勇)记者日前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要依法“集体协商”。
河北省这项新条例规定,企业工资福利均可协商。
具体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据介绍,河北省这项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为保证集体协商顺利进行,河北省这项条例强化了工会、职代会的职能,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同时,职工协商代表的利益受到特殊保障,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职工很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情况,河北省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另外,为解决协商代表无经验、能力不足等问题,允许协商双方书面委托企业以外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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