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高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原告,下称:中国银行)起诉公司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经开创投)、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东南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下称:经开财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455万元(两笔贷款合计),利息7126386.78元(暂计算至2007年6月20日止,此后新孳生的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东南公司对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经开创投对第一款给付义务在本金7455万元(其中一笔贷款)、利息1753686.78元(暂计算至2007年6月20日止,此后新孳生的利息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经开财政对公司、东南公司和经开创投不能履行上述三款给付义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15434.40元(差旅费);东南公司和经开创投对此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13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负担;东南公司对上述两项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经开创投对上述两项费用在401315.00元(案件受理费)和2226.00元(财产保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吉林高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中国银行(原告)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热力公司)、东南公司、经开财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500万元,利息333.68万元(暂计算至2007年6月20日止,此后新孳生的利息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经开创投对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经开财政对热力公司和经开创投不能履行上述两款给付义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34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热力公司负担,经开创投对上述两项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对于上述两项判决的偿还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司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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