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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将建立首席财务官制度

    昨日,保监会对外公开征求对《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称保险公司应当设置首席财务官职位,首席财务官须能熟练使用中文工作,首席财务官在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会议上,对其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保监会认为,针对保险机构财务负责人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不仅在于财务负责人任职所需要的专业标准明显区别于其他高管人员,更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的迫切需要。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三十三条,明确了首席财务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按照要求,首席财务官应当具备正直、诚信、勤勉的品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包括: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具备国内或国际认可的会计、财务、投资、精算等相关专业资格或会计、审计系列高级职称,等等。

  据悉,首席财务官在职责范围内发现公司的经营行为或财务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者侵害公司、被保险人或股东的合法利益时,应当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或管理层不予纠正的,首席财务官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首席财务官应当由董事会任命,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首席财务官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同时也规定了首席财务官的报告路线。本规定明确了首席财务官应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同时每半年至少一次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

  同时,《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未经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或变相任命首席财务官。

  据悉,为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此前的2006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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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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