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控于近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原告*ST南控的前身斯壮公司与被告威特公司于2001年5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年6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威特公司、第三人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ST南控。
    (三)*ST南控将3400万元返还给第三人南管公司。
    案件受理费310010元,其他诉讼费9000元,共319010元由被告威特公司承担。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2、如果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获得胜诉,将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
    (1)将合并南管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其报表后,对公司的影响尚未能作出判断,但对公司2007年度利润无影响。
    (2)对公司顺利收回利用配股资金113898207.22元建设的南宁燃气管网资产和相应的租金31606176.62元,以及解决法院正在审理中的南管公司诉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欠款纠纷案提供了法律基础。
    (3)公司需要对以前年度虚假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调减公司未分配利润10,707,562.66元,此项对公司2007年度利润暂无影响。
    (4)公司需向南管公司返还3400万元资金,该笔大额资金的支付将对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安排带来较大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如果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败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主业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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