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个《通知》,是我国金融证券监管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从法律属性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司法解释,而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四部委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在于创制法律规则,而是对涉及证券行业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则作出系统性解释。长期以来,金融证券行业监管存在部门众多、规范众多、相互脱节、互相推诿的毛病。负责审批成立公司的机构,无法监管公司的金融活动;负责公司金融监管的机构,难以撤销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只负责处理市场主体的金融违法行为,而司法机关则只能在行政机关处理之后,根据行政机关所确立的具体原则,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行政机关所适用的部门规章与司法机关所适用的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以罚代刑、放松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次《通知》系统解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涵,有助于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金融领域特别是证券领域的犯罪活动具有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说:首先,金融证券领域的犯罪表现具有多样性。从非法集资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公开募集股份到假借股份转让从事金融活动,彼此之间相互联系,但又表现不同。我国现行刑法是在对金融犯罪缺乏全面了解的情况下颁布实施的,在对金融行为进行简单划分之后,援引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将不同的金融犯罪行为纳入不同类型的刑法规范中,人为地割裂了金融犯罪行为的内在逻辑性。《通知》的首要功能就是将公司行为系统化,从而帮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识别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金融证券领域的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许多表面看来正常的股权转让行为,其实却包含着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能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联系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活动,那么就会放纵犯罪。《通知》对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如果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则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给予严厉打击。
另外,金融证券领域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许多规范,构成多项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准确适用法律,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统一的问题,影响到我国法制的权威。《通知》对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集资诈骗等犯罪进行了明确的区分,细化了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共犯如何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细则虽然不能取代刑法,但客观上有利于打击犯罪,防止少数人采取“接力”的方式实施犯罪活动。
应该看到,《通知》的颁布,不仅能统一认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由于我国有关金融犯罪的法律颁布时间有先后,在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方面,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通知》的颁布,不仅强调了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而且正本清源,拆除许多不利于受害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隔离墙”。
我们赞赏《通知》的基本精神,也充分意识到打击金融证券领域犯罪行为任务的艰巨性。进一步看,必须从调整我国刑罚体系入手,根据金融证券发展的内在规律,重新制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简化合并有关金融犯罪的法律规范,建立系统的有关金融证券犯罪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防止不法行为人利用我国金融分业管理制度,规避国家的法律,逃避法律的制裁。
当前,在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处分刑罚化、金融犯罪责任加重化、金融犯罪制度系统化,是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只要涉嫌金融证券欺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司法机关禁止犯罪行为人再进入金融行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各个国家在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时候,不仅考虑到公司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制度,而且借助于财政法、会计法、统计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建立一整套严密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这些做法,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革,不无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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